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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络侵权 一条微博引发的恩怨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4日 17:03:5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这两天,北大教授孔庆东被判微博侵权,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日前,温州鹿城区法院第四法庭内,两名昔日的朋友为几条微博也争吵不停,闹上法庭。微博日益流行的现在,侵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如何防止微博侵害他人的权利?个人隐私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正在引发人们更多思考。

  【案情回放】

  几条微博引发波澜

  陈女士与胡某均为温州本地人,两人曾是朋友。陈女士是私营网店店主,主要通过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从事海外代购。

  今年2月23日,一个ID为“给力的Andy”的新浪微博用户,在陈女士用于经营海外代购的微博上发表言论,留言评论“全诈骗的”、“到处借钱赖账”。之后,“给力的Andy”又在陈女士个人微博留言说她诈骗。

  陈女士发现,“给力的Andy”就是她曾经的朋友胡某,两人因经济纠纷闹不和。陈女士无法忍受胡某在网络上摇唇鼓舌的行为,便找到对方家中,想说理解决。

  不料,胡某却避而不见。陈女士一气之下,将胡某放在门口的两双鞋拿走,并称等胡某肯面谈再把鞋还他。之后,新浪微博上,一个ID为“NO2Andy”的用户发表言论,称“房地产女老板偷鞋”,附有未经过马赛克处理的陈小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并@了温州知名微博“温州草根新闻”。

  3月11日,这条内容为“房地产女老板住32平方房子,欠账不还被告到法院,还来我家偷鞋”的微博被转发21次,评论65条;这条微博又被温州某网站转发,一度置于首页,浏览次数达2万多。

  4月7日,陈女士状告胡某侵犯名誉权,要求对方停止一切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上的侵权文字,并在网络和温州本地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合计35400元。

  【庭审现场】

  是否侵权各有说法

  5月7日,该案一审在温州鹿城区法院第四法庭开庭。陈女士委托律师出庭,本人没有露面。开庭后,现场火药味十足。

  “在微博这个公开的平台,使用‘诈骗’、‘赖账’、‘偷鞋’这些词语明显带有侮辱、贬低性。”陈女士的律师认为,胡某多次发表贬低性言论构成恶意中伤。该律师还表示,胡某没有经过陈女士的同意,就将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晒到网上,严重侵害名誉权、隐私权,造成精神损害,并且影响了她网店的生意,造成经济损失。

  “我没有过错,在微博上说的都是事实,且网络上很多网友都认为,陈女士网店出售的是假货。”胡某说,新浪微博上“NO2Andy”是他注册,但之后已经注销,至于后来为何又有人通过“NO2Andy”发表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这与他本人毫无关联,是别人冒用他的名义发表。

  胡某还表示,他确实通过“给力的ANDY”这个ID发表过与陈女士有关的微博,但发布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他和陈女士之前是朋友,双方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已经判决,要陈女士归还其欠款50万元及利息。陈女士在电话中表示愿意还款,但之后一直未还,称其“诈骗”并不为过。胡某在微博发表的言论,均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且后来及时删除,有效制止了事态的扩张;之前他发上网络的身份证照片也经过马赛克处理。

  双方经过两轮辩论,均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以往案例】

  微博纠纷并不少见

  2012年9月,杭州一位小伙子王某在新浪微博上,以“柚总”的用户身份,发布了多条微博,称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裁员”。

  不想,这些微博被盘石公司知晓后,认为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把这名网友告上了拱墅区法院。这也是我省第一起微博侵权案。

  这起案件开庭时,王某坚持说“盘石裁员”是事实,他发微博的目的,是督促这家公司妥善解决跟离职员工的劳资纠纷;盘石公司方面却说,王某所有的微博指控都是无中生有,公司因此蒙受声誉损失,王某不仅要登报向公司道歉,还得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几经争辩后,去年12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要写致歉声明,在涉案的“柚总”微博上发布至少一个月。王某还要支付盘石公司1元钱象征性的经济损失赔偿,双方各自承担200元的诉讼费。

  【专家点评】

  乱发微博易构侵权

  “微博作为新兴媒体,其传播范围非常大,速度也非常快。”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航波律师表示,现在有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微博上说什么也没关系,很喜欢通过微博发泄情绪。其实,在微博上发表言论,要非常注意,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微博的原创者、转发者,非常容易被查到,和传统的言论散布相比,更容易被追究责任。”胡航波认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看原创者和转载者是否有恶意。如果存在恶意,那么受害人可以要求追查原创者和转发者的责任。

  “判断标准,就是对方明知微博的内容虚假或有侮辱内容,或根据常识判断,他应当知道这一点,如果他仍然撰写微博、转发微博,就可以认为是侵权。”胡航波认为,如果对方不知道,那么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删除,如果拒绝删除,就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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