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王小林是海南省儋州市某职能部门的一名公务人员,他曾在2008年负责处理一起市民投诉。市民张三认为自己的投诉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随即开始在网络上发帖表达对王小林的不满,他还向15个市县寄送“举报”信件。王小林认为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他向法院起诉。今天记者获悉,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市民张三赔偿王小林精神损失费100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张三购买了一家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随后他认为该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当地职能部门投诉。在受理该起投诉后,该部门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最让他气愤的是,该部门还以档案在单位搬迁时候丢了等理由欺骗他。作为负责此次投诉的主要负责人王小林,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没有尽到该尽的职责。
于是,张三在海南本土的网络媒体上,首先是以个人身份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儋州市某单位不作为”的文章,并在文章中表述事件起因为“购买的热水器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问题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此外,张三写了一封“收集王小林违反党风廉政证据”的信件,并向王小林所在的系统单位寄发。这其中包括海南省昌江县、东方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等15个县市。在信中,“征集”了王小林违法犯罪、贪污受贿、生活作风不正的证据。
王小林表示,自从2012年10月份以来,张三就一直以邮寄信件、网络发帖等方式对他进行诽谤和诬陷。张三不仅在海南当地网络媒体上发布不实言论,还在一篇名为“收集王小林违反党风廉政证据”的文章中,用恶毒语言杜撰事实,对他进行诬陷。王小林称,张三的上述行为,使得他在当地群众中的社会评价度极低,同时这也严重伤害了他所在单位的形象。
王小林认为,张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的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干扰,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他请求法院判令张三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不再散发对他名誉权造成侵害的信件和网上言论。不仅如此,王小林还要求张三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他还要求张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对此,张三认为,他并没有对王小林的名誉权造成侵害。他说自己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他认为他并没有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因此,王小林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三应当赔偿王小林精神损失费1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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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要求侵权人进行公开道歉、经济赔偿等。情节严重的名誉侵权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譬如因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或是诱发他人精神失常乃至自杀等严重后果,那么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人会因此受到刑罚。
因此,张三在网络上发表关于王小林的文章内容及向各市县所寄出的信件中,使用“低素质、行贿、不佞之人”等字眼,存在侮辱、诽谤等方式,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已构成对王小林名誉权的侵害。(来源:《法制日报》 文/邢东伟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