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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阿里吞高德被质疑触犯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17:48:1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阿里向高德发出全面收购建议后,很多人的关注点都集中在阿里此次收购的意图及其对行业的影响上。但也有分析人士质疑称,阿里收购高德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自媒体人葛甲近日的一篇文章将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收购高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一事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葛甲在其文章中指出,阿里向高德先后发起的两起收购均符合国务院相关法规定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且当事双方当年的财务数据均远远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申报的标准。

  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规定的3种垄断方式之一,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需要先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此前,阿里向高德提出了收购建议书—拟以每股美国存托股票21美元的价格,对高德股票进行现金收购。交易完成后,高德将成为阿里巴巴100%的子公司。去年5月,阿里就以2.94亿美元的战略投资首次入股高德,收购了高德约28%的股份。

  “这两起收购案中的第一起,没有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而第二起收购,到目前为止,仍未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任何公开信息。”葛甲表示。

  葛甲由此认为:“阿里收购高德涉嫌触犯反垄断法。”

  对此,记者致电高德进行询问,高德一位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问题应该向收购方去求证。

  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顾建兵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还不了解这一情况,目前阿里所能表达的已经全部都在发给记者的一份类似新闻稿的资料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

  记者,即使阿里收购高德的交易真的触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红线,涉事双方也可以通过马上递交申报材料进行补救,而且目前来讲,此事是否违法还存在着很大争议。

  阿里吞高德的“企图”

  面对此次阿里抛出的全资收购意向,高德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董事会已经收到该要约,并计划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对该提议进行评估。

  那么,已经控制了高德28%股份的阿里为何还要做出进一步收购的举动?

  阿里方面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融合进阿里大体系之后,高德将于阿里巴巴商业生态的基础上发展,由此所带来的业务及运营模式的创新,将会让中国互联网用户有更多的选择。”

  但在移动互联网行业人士、亿欧网联合创始人黄渊普看来,这首先缘于阿里固有的投资习惯。阿里的发展思路往往更加倾向于大量控股或全资收购,它更愿意把对方企业融合到自己的版图中来,不会给其太多的独立性。此外,此举更为重要的则是对整个互联网市场进行布局。

  黄渊普告诉记者,地图最大的作用就是路径指引,不仅使用频率较高,还可以为线下实体导入流量,可以说是互联网领域除了支付以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高德最厉害的就是地图业务,因此抓住了高德也就意味着抓住了新的有客户价值的端口。”产业经济评论人士洪仕斌对记者表示。

  中国电子商务学会移动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李岩告诉

  记者,阿里收购高德,是一种横向的数据结合。

  “阿里有大量的商业数据,高德有地图业务,当地图上的POI数据(Point of Interest,信息点)和商业数据结合起来,最终一并融入进商业交易流程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李岩进一步表示。

  洪仕斌认为,在腾讯微信带来的巨大压力面前,阿里目前正在谋求一种从平台化到客户化的转型,在这个过程中,高德可以被视为其未来大战略布局中的终端切入口。

  那么,阿里收购高德最终能否顺利完成?

  黄渊普认为成功的可能性很大。

  “现在阿里的意向已经很明确,而高德的传统业务则已经面临天花板,虽然短期内高德可能并不缺乏资金,但是其价值却在不断缩水,它自己也很难完成更好的转型发展。”黄渊普认为,高德需要一家互联网巨头来实现自己的变革,如果交易顺利完成,高德将能够更好地利用阿里的互联网技术与资金优势,对其而言也是件好事。

  是否涉嫌垄断

  在阿里对高德的最终收购还没正式落锤之前,其交易的合法性问题却已经开始遭受自媒体人葛甲等人的质疑。

  据了解,国务院2008年8月颁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将企业间的收购与合并定义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均需向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

  葛甲发现,据高德2012年财报,高德2012年营收为1.597亿美元,合计人民币10.1亿元;另据雅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10-K文件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财年,阿里营业额为40.83亿美元,合计人民币257.64亿元人民币。

  葛甲由此认为,这两起收购案中的第一起没有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而第二起收购,到目前为止,仍未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任何公开信息。

  不过在互联网法律专家张韬律师看来,阿里收购高德是否涉嫌触犯反垄断法,还值得商榷。

  张韬认为,阿里与高德的交易至今并未违法。就第一次收购而言,阿里仅收购高德的部分股权而没有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经营者集中”,因此没有申报并不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3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次收购,阿里向高德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为目前尚未达到需要申报的阶段。”张韬表示。

  张韬告诉记者,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集中协议”等材料。

  张韬认为,现在只是阿里单方发出了要约(邀请),单方想要集中,并没有看到高德方面的意见,也未见双方有签订集中协议,按照规定,这个阶段也是不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

  经营者集中申报监管乏力

  “现在阿里、腾讯、百度等几个互联网巨头的斗争比较激烈,控股、并购的行为不断出现,这确实给一些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生存造成了一定困扰。”洪仕斌告诉记者。

  同时洪仕斌也表示,现在阿里收购高德的行为还只是通过这种方式在抢占客户资源,如果单从市场角度来看,不仅没有对消费者产生垄断伤害,也没有使得产业内部的草根族无法继续生存发展,因此现在讨论其是否涉嫌垄断未免还为时过早。

  不过在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律师看来,目前国内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而未进行申报的交易行为并不在少数,相关监管力度应得到进一步加强。

  魏士廪坦言,以往很多知名度不高的企业出现上述问题时,往往因为远离公众的视线轻易就蒙混过关了。

  反垄断法第48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44条也规定,商务部可以将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魏士廪告诉记者,商务部分别于2011年、2012年先后公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可至今商务部对未依法申报的行为仍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致使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一直处于“睡眠”状态。

  并且到目前为止,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商务部也尚未公布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案件。

  此外,据魏士廪了解,国内还有个别省份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受达到申报标准的企业集中申报咨询时,居然建议不申报。

  魏士廪认为,这不仅使法律丧失了应有的权威,也降低了相关执法部门的威信,更很难让那些未依法申报的企业把申报规定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当回事儿”。

  魏士廪告诉记者,想要改变当下的混乱现状,让更多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的企业能够真正依法进行申报审批,除了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之外,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进行一定的修改。

  “尤其是目前反垄断法第48条对未依法申报行为处罚过低,最高罚金才50万元,这对一个年营业额最低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根本无法起到威慑作用,以至于目前有部分公司进行集中时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不进行申报。”魏士廪表示。

  魏士廪建议,将来在反垄断修改时,可以考虑将处罚额度提高到与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等的处罚额度,即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至10%进行处罚,以此来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来源:《法治周末》 文/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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