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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家帝豪传销案再审 霞飞创始人否认传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09:15:0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昨天上午?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曹建华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上诉案。

  “消费养老”构筑传销网络

  现年63岁的曹建华是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11月24日,曾因“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被工商部门罚款80万元。

  然而,这并没有令曹建华停止编织他的传销链。2010年,曹建华推出“消费养老”项目。所谓“消费养老”,就是参与者通过购买“我爱我买”网站上养生品或其他产品,获得“消费养老”积分,积分可兑换为现金,消费期满之后即可兑现。“我爱我买”网站上的《消费养老合同》显示,第一个消费期为10年,每年消费积分不少于2万分,根据网站产品标价,需要购买1000元左右的产品。

  在“消费养老”概念下,曹建华以上海家帝豪公司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按层级返利。参加者向家帝豪公司缴纳1万元加盟费,即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再发展5个新加盟者,即可升级为二级代理商;要想成为一级代理商,其名下至少要有400个三级代理商。

  每一级代理商的返利标准不同。三级代理商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可获返利2000元,其上面的二级代理获返利1000元,一级代理获返利800元;二级代理商直接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则可获返利3000元,其上面一级代理获返利800元;如果一级代理商直接介绍一个新加盟者,则可以获返利3800元。

  通过“一级、一级半、两级、三级”的晋级制度,上海家帝豪公司在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期间,在全国共计发展代理商64011人。

  检察员建议二审驳回上诉

  黄浦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事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据统计,自2007年至案发,家帝豪公司在全国31个省市共计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期间,公司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10.9亿余元。家帝豪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对家帝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华及该公司其他10名主管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5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家帝豪公司及曹建华等10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曹建华、辩护人等提出,家帝豪公司及代理商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检察员同意一审的判决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庭审于18时40分结束,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来源:上海商报 文/应一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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