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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10:12:4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优化“电商换市”实施环境,现结合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应用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电子商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力量,是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地区电子商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有利于优化电子商务服务业结构、推动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加快传统产业电子商务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和发展水平;有利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电商换市”工程,促进电子商务和浙江传统经济互动发展,全面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建设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电商换市”和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总体要求,按照“资源整合、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原则,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并建设全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网点,逐步建成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有机结合,省、市、县及电子商务基地多层次融合互补,各种服务资源有效整合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为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

  (二)主要目标。坚持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和创新服务方式同步推进的思路,建设全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争取到2017年,全省电子商务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1500亿元,电子商务服务业整体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培育一批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逐步建成覆盖全省范围的省级综合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努力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布局科学合理、服务标准规范、运行高效有序,能满足全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和全面应用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三、逐步构建符合浙江实际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围绕电子商务生态圈建设,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充分发挥我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优势,做大做强一批综合性、专业性的电子商务平台,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网站建设、通信服务等IT服务业,强化电子商务技术等基础支撑;培育发展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和售后服务等营销服务业,提升网络市场拓展能力;创新和优化仓储、物流、配送和快递物流服务业,有效整合电子商务业务流程,降低经营成本;积极发展支付、融资等金融服务业,优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金融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咨询、培训、视频、美工、园区管理等衍生服务业,完善电子商务服务生态链。同时,围绕产业集群、专业市场、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展一批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全面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二)不断创新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结合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趋势,加快推动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电子商务技术服务,逐步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的应用,抢占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制高点。优化仓储管理服务,针对量大面广的网商,积极向统一采购、配送、售后以及研发设计等服务发展,探索发展全产业链的电子商务服务业。有效整合电子商务服务资源,推进电子商务服务由原来的单一服务向全流程服务延伸,推广一站式电子商务服务。扩大电子商务服务范围,逐步由网络零售向工业品批发、生产资料和大宗交易以及旅游、文化、金融等领域电子商务服务发展。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产业园区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或承接电子商务园区的运营管理。针对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升电子商务服务层级和水平。推动互联网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汇支付提供服务。

  (三)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品牌企业。切实把握浙江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先发优势,培育品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阿里巴巴、淘宝、天猫、中国化工网等一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同时,在经济各领域重点培育一批专业性、有特色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技术、仓储、代运营等各领域分别选择一批优秀服务企业,推动其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上游应用企业的业务衔接,努力形成一批电子商务服务骨干企业。支持拥有一定品牌影响的企业以自身现有业务为核心,吸纳不同环节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加盟,形成品牌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承接省外电子商务服务业务,或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空间。支持省外品牌电子商务企业来浙江设立区域总部,可视同本土企业享受相应的产业政策。同时,将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作为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内容,确定一批重点企业进行培育,努力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服务品牌企业。

  (四)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坚持实用性和多层次培养的思路,把专业人才培养作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并纳入全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总体框架;将从业人员中拥有电子商务技能证书情况,作为企业等级划分的重要依据。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过与培训机构、大专院校等合作,培养综合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现代物流和市场营销等知识的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申报成为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利用自身的师资、教材、实战经验等优势,开展实用型电子商务服务人才培训。加大电子商务服务业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和项目的培育,加快电子商务领域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电子商务服务技术整体水平。

  (五)逐步建立全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模式建立全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整合电子商务交易、技术服务、仓储配送、网络推广、代运营、视频、美工、教育培训及售后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为工业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不同类型商品,提供网络零售、网络批发和跨境电子商务等全方位的服务。同时,推进全省各地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建设,并在有条件的产业集群、专业市场设立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把综合服务平台和当地服务机构进行有机衔接,将全省的电子商务服务资源通过当地服务机构,为当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免费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基本的电子商务服务(服务目录由当地政府与服务平台自行商定)。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行业协会价格指导的模式,由服务平台向省内中小企业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四、加强对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录。推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在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商务部门推荐基础上,省商务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基本要求见附件),并正式发文对外公布。同时,《名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列入《名录》的企业可享受全省和国家有关电子商务服务业产业政策,同时入驻全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二)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按照“政府指导、标准先行、协会负责、多方参与”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出台有关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规范的地方标准,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统计局、质监局等部门制定等级评定办法,具体由省电子商务促进会负责组织实施。通过等级评定加强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管理,努力发展一批信誉良好、服务优质、具有较好品牌影响力和一定经营规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三)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工作,将电子商务服务业单独作为一个统计项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摸底调查工作,积极会同统计等部门,对辖区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服务内容及经营情况等定期进行统计。统计工作中涉及到企业商业机密的应予以保护。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要按照有关统计要求,真实及时地填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情况将作为企业享受相关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行业组织建设,按照整体性和专业化的要求,在省电子商务促进会整体框架下,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行业组织,提高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促进同行合作共赢,倡导诚信经营和规范有序发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当地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组织建设,为全省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发展夯实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财政、科技、税务、统计、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自身职责采取措施予以推进。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落实方案,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全面推进当地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进一步梳理并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2012〕24号、浙政办发〔2013〕115号等文件中有关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政策条款。

  1.给予财政支持。在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整合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2.给予税收支持。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按财税〔201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探索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应用。

  3.给予金融支持。指导金融机构针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特征,研究与之相适应的融资政策,可选择部分机构作为试点,探索新型融资方式;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快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优化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环境;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领域各类服务,帮助互联网支付机构争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为便利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收付汇提供政策支持。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加大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和参与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积极采取论坛、展会等方式,搭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的交流和对接平台,扩大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指导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功能区开展标准化工作,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业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执行。

  浙江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基本要求

  一、注册地在浙江境内,实际运行在半年以上。

  二、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业务来源稳定,并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办公场地面积与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相吻合,其中,视频、美工类要有摄影室,仓储、物流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四、企业员工数量能够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清晰明确,销售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比例合理。

  五、企业建立完整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成熟的运营模式,市场定位清晰、服务口碑良好。

  六、遵守相关法规规章,诚信合法经营,没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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