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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关于网络虚假宣传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4日 15:44: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4flbg/)。

  以下为对“2013-2014年度十大电商法律涉案热点领域”的解读之网络虚假宣传。

  【概念】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网络虚假宣传中,主要可能涉及产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两方面的主体,因而,对于网络虚假宣传涉及的法律风险,也主要是针对产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两主体而言的。

  【相关法律法规】一、产品经营者(即广告主)的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产品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典型事件】2013年8月,北京方万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利用微博虚假宣传案,宣称,其销售的相关产品为“全球最低价”、“超特价”、“史上最超值”、“代表了当前智能手机制作工艺的最高标准”等;

  2013年9月,当当网在其“当当简介”中介绍,“当当网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中文网上购物商城”,遭到投诉,称该网站宣传“全球最大”属于虚假内容,涉嫌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2013年10月,亚马逊中国刊登的某品牌羽绒服宣传与实际制作成分不符,被罚款5万元;

  2013年10月,库巴网站 在“保健健康”栏目上,写有“营养健康,全面预防H7N9流感病毒,各省市卫生厅建议”等内容,属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被罚款3万元;

  2013年11月,艺龙旅行网(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把酒店的赠送礼品以“小礼包”形式出现在酒店所有可提供的服务价位后,导致消费者认为可获得额外的“礼物”或优惠,被罚15万元;

  2013年11月,中辰国际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在网站宣称其“具备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方面的最高等级资质及一流的专业技术管理团队”等字样。因对服务的资质和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被罚款5万元;

  【律师点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夏家品、李丹律师认为:作为产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发布广告真实、合法,不含虚假内容;作为消费者,应当提高辨别虚假广告的能力,发现虚假广告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更多地人上当受骗;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通过诉讼、谈判、调解等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编辑: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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