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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快播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10:42:0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案情描述:

  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版权局陆续接到优酷、乐视、腾讯、搜狐等公司的投诉,认为快播涉嫌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视频作品。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快播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快播的处罚并未就此停止,2014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对快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快播处以2.6亿元罚款。由于快播中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在公司,告知书实施留置送达。也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拟对快播公司处以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快播公司当场未提出异议。另外,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并刑拘多名犯罪嫌疑人。

  张延来律师观点:

  快播指的是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所运营的一款基于p2p技术的播放器——快播一度在互联网用户中存在众多使用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恐怕与其涉嫌传播大量淫秽和侵犯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有着密切关系。

  在快播遭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不同的主管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同一公司实施了监管。通过该案理清楚几个机关的不同职能,分清楚不同处罚的背后是什么法律依据在起作用,对互联网企业而言是有借鉴和学习意义的。

  首先,版权局作为法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能反映在监管方面主要是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查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就包括了盗版、盗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本案中,版权局显然跳过了对违法经营数额的计算,直接选择了按照25万元的法定最高额度进行处罚。

  当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处罚数额的计算方式有着自己的理解,先说一下这个机关的职能,深圳市监局是经中央编委和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于2009年8月成立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而成的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后,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物价、食药卫生等部门职责。所以,基本上这个机关就是市场活动的总管了,那么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初步认定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影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结合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在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巨大等实际情况,依法拟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罚款,即罚款2.6亿元(非法经营额8671.6万×3)。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快播”案的第一投诉人是腾讯公司,腾讯此前曾三次通过公函的形式向快播发出停止侵权的诉求,但快播一直没有停止该行为,于是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称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快播移动端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辣妈正传》等24部作品。而腾讯拥有这24部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采购价格高达4.3亿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今年3月26日立案,随后调查证实,腾讯拥有以上24部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看出,此次行政执法更大意义上是权利人的一次维权行为,而在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始终被外界诟病的情形下,深圳市监局的天价罚单(告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一改以往的执法疲态,让权利人看到了希望。

  再看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这个部门隶属于工信部,对网络企业而言,通管局最紧要的职能来自于对IC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吊销,本案中,吊销快播ICP证的法律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笔者注:本案中,快播所涉及到的是淫秽内容)的信息…………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于快播这样的经营性网站而言,没了这本证书也就从根本上掐断了继续经营的可能。

  最后是公安机关,传播淫秽信息涉嫌违法刑法构成犯罪,立案侦查。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无论是立法的结构还是执法资源的配置,对于网络上的违法和侵权行为都是可以全方位予以有效管制的,并不想通常人们所说的互联网方面我们国家法律比较空白,只在于操作层面,执法机关是否各司其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延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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