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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9日 10:07:0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目标任务

    2018年全省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力争突破2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占当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以上;围绕我省重点行业和优势领域,建成在全国具有领先和示范作用的电子商务平台10个以上;培育和引进年交易额超100亿元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5家以上,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95%以上,力争将我省打造为竞争优势突出、市场辐射广阔、产业集聚明显、支撑保障有力、应用广泛深入、创新创业活跃的电子商务强省。

  二、主要措施

  (一)构建多层次示范体系。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平台)”多层次示范体系建设,发挥示范体系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实现全省电子商务产业的大集聚、大繁荣、大发展。推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创建一批电子商务发展成效突出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打造一批产业集聚效应明显的省级电子商务基地(园区),培育一批鞋服、茶叶、陶瓷、水暖、电子、食品、工艺品等我省行业特点突出、垂直整合能力强、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省商务厅对省级示范基地(园区)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财政厅)

  (二)加快引进行业龙头。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新入驻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的,省商务厅按5%和6%分别给予落户奖励,每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企业所在县(市,区)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上述企业,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每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每年给予30%~40%奖励,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财政厅、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

  (三)培育壮大企业规模。企业所在县(市、区)对电子商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电子商务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所缴纳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20%、25%、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拓展市场或产品研发。我省电子商务企业成功并购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并购后3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在县(市、区)给予全额返还。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等享受工业企业政策。电子商务项目纳入全省“三维”项目库的视同省级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商务厅、发改委、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

  (四)支持“闽货”上网拓展市场。支持我省老字号、著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特色工艺美术品以及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等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市场,并根据网络营销特点积极改造自身产品,创新互联网“闽货”品牌,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上述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省商务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我省企业在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福建(区域、产品)专区”、参加由省商务厅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展览会和网商网货大会以及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等活动,对专区的运营、宣传推广和让利促销等活动及参展参会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由省商务厅择优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省举办电子商务经贸活动,省商务厅根据活动成效择优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依托实体展会举办网上展会,支持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农业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动创新发展。发展创新型电子商务模式,支持“网店一体”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支持B2B2C(供应商到电商到顾客)、O2O(线上与线下互动)以及C2M(顾客到工厂)等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利用搜索引擎、网址导航、微信平台、分销系统等创新方式开展网络营销。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与平台建设,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企业开展联合创新。省科技厅运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上述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创新工作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商务厅、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

  (六)统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推动闽台电子商务合作,加强两岸电子商务跨区域、跨部门、跨业务合作交流,支持在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对台合作区域拓展电子商务业务;支持我省口岸通关监管模式创新,努力实现闽台口岸关检互认,引导对台贸易货物和资金向我省口岸集聚。推进“单一窗口”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监管场所和相关设施建设,省商务厅对相关项目给予一定补助。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结算、物流和通关等信息共享和交换,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口岸验放等便利措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设立仓储,对建仓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省商务厅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跨境电子商务应税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的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省商务厅给予分档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台办、发改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支撑保障

  (一)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引进电子商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对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措施。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并按照国家和我省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享受居留、落户、出入境、社保医疗、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电子商务行业特点,研究支持电子商务培训的措施,符合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纳入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支持举办电子商务大讲堂、电子商务创新大赛等,定期组织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大型招聘活动,建立电子商务专家智库,推进闽台电子商务人才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商务厅、公安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各地应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电子商务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电子商务产业,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盘活、资金补偿、项目用地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将存量土地或厂房通过协商方式收储或转让的企业,在厂房或土地收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于利用旧厂房改造使用的,其改造费用从新增地方留成税收中予以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商务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运用“大数据”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评审,拓展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引导发展“网上申请、在线审批、网上放贷”等符合电商企业需求的贷款受理和审批模式,有效推广网络联贷联保业务、“大买家”供应商网络银行融资,扩大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应用。支持区域性电子商务协会通过设立行业互助基金或成立投资公司等形式,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省级财政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商务厅、财政厅与银行合作建立省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损失分担合作机制。省财政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优先为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商业银行为其创新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对为小型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对为微型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对国家和省重点电子商务项目贷款,最高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物流配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当地物流牵头管理部门核定的城区小型配送车辆和由设区市以上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给予城区通行权和停靠权便利,在城区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允许临时停靠城区公用停车位和地下停车场预留专用停车位。加强社区(学校、机关单位)网络配送设施建设,将社区(学校、机关单位)、商务楼便民投送场所(设施)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为建设自助投递终端提供场地便利,解决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终端服务瓶颈。对符合物流配送体系规划的货运站场、快件集散中心、配送中心、信息平台、调度呼叫中心等物流功能区项目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设配送中心,鼓励大型物流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从事城区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规模以上快递企业自建、租用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符合条件的分别享受省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有关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完善支付体系。对获得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牌照和获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我省企业,省商务厅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兑付)。我省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公共事业缴费及其他互联网创新支付业务优先支持应用我省第三方支付平台。鼓励银行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发展电子票据、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福建银监局,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

  (六)加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不断丰富电子商务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逐步建成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有机结合,各种服务资源有效整合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为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培育一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拍摄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帮助传统企业和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服务成效突出的专业服务企业。根据其年服务收入和年服务企业数,省商务厅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

  (七)改革登记注册模式。方便电子商务证照办理,改革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模式。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办理电信增值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资产重组、地址搬迁、技术转让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并联审批;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网上经营XX”或“网上提供XX服务”作为经营范围申请注册(如属于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企业,需标注“不含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电子商务企业名称的字号;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等应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管理、特殊电子商务业态的市场准入等问题,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九)发挥行业中介作用。加强电子商务行业中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项目委托等形式,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引导我省电子商务企业抱团发展,组织集中广告投放、联合市场促销、举办论坛沙龙等活动;支持行业中介组织针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软课题研究;支持行业中介组织设立驻外机构,协助我省企业对接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推广我省名优特新产品和电子商务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项目引进、企业培育、网络销售、创新发展和支撑保障等,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保持适当增长,具体条件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予以明确。前述条款中,涉及税收的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涉及奖励、补助给企业的资金,其对象为在闽工商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人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建立省电子商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我省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省统计局负责抓紧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研究测算全社会电子商务总规模,适时通报全省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各级政府要健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制定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提高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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