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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网络言论需要更清楚直观的边界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3日 09:28: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继《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在密织网络法网上的又一规范性动作。

  联想到上个关乎网络言论的司法解释曾因“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而备受质疑,这次“规定”甫一公开又引来了大量的围观者。从网络舆论场来看,围观者的兴趣仍在网络言论的边界及各方责任的大小。“网络水军”、“网络大V”、“人肉搜索”等藉由一份司法解释又成了舆论场上的关键词。

  但即便没有这份司法解释,网络言论的边界仍真实存在着。网络从来没有,今后也不会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网络社会本身就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是网下社会在网络中的投射和延伸。以法治的视角来分析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本就不存在所谓网上与网下的区别。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8个典型案例,均发生在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其时,虽没有这份司法解释可以援引,但《侵权责任法》是存在的。司法解释正是对《侵权责任法》在审判的适用所作的解释。从理论上说,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会导致公民权利或公民自由的增加或缩小。司法解释只是为准确适用法律而进行的“解释”。

  也有网友担心司法解释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将会重挫网络反腐。甚至还有网友将司法解释解读为“保护贪官”的新法。但如果我们能换位思考,从被侵权人(可能是贪官但大多是普通公众)的角度,不难理解,对因“人肉搜索”侵犯其人身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大难题就是告谁?是匿名的发帖人,还是为发帖提供了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从法官的角度考量,不管是贪官还是普通公众,只要寻求司法救济,就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比如,网站对网民的发帖无法尽到一一核实的义务,如何根据网站的主观故意程度去认定其责任?再如,有的侵权事实并非发生在第一发帖人,而是发生在某“网络大V”转发之后,这里的原创者和转发者又将作何责任分配?凡此种种,都在实践中多见。且存在争议的实务难题。

  最高司法机关基于立法原意,将诉讼程序和责任认定中的诸多争议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名义提供适法标准并固定下来。这无疑也是对各地司法机关能否跟上网络飞速发展脚步的敦促。

  我们应该承认“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中曾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大可不必去忧心于司法解释会重挫公众反腐热情。司法解释只规范侵害人身权益的“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试图规范“人肉搜索”本身。近来发生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湖南一对夫妻车震被人晒”,网友的发帖多数都指向反盗和反贪。但目的正确并不等于手段正确。在喧嚣的网络中,哪怕真“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仍会还原为一个人。相信在更直观的边界指导下,多数网友都会习惯于更理性发言。

  而如果“人肉搜索”致损他人人身权益也不被追责,势必还会有更多的普通公众沦为“被害人”。网络言论在现行法律法规之下,本有边界。司法解释只是将这条边界划得更清楚和更直观了。(来源:《羊城晚报》;文/王刚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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