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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关于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09:35:0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1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3号)精神,加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模式的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扩张布局中部的战略机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注重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培育我市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并举,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围绕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逐步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显着提升,运行支撑体系、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基本规范,电子商务技术、人才支撑能力显着增强,应用领域明显扩大。到2017年,全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普及率力争达到7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全覆盖,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交易额持续快速增长,产业集聚度、市场辐射力明显增强,传统零售商(卖)场、大中型批发市场的商户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初步形成产业政策健全清晰、管理体制合理高效、配套体系基本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格局。

  (三)政策环境。围绕我市电子商务的总体发展目标,制订《咸宁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和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办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范围和程序,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统计监测系统,制定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网络拍卖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重点支持电商公共平台项目(包括电商产业园、电商联盟、技术研发和人才培育、物流平台、电商应用平台)、电商配套支撑体系类项目、电商应用企业类项目、电商重点示范类项目、电商发展环境类项目建设。其资金来源及使用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商制定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核准。

  二、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一)推进传统商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发展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网络零售(B2C),规范发展消费者间网络零售(C2C)和网络团购。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销售产品,特别是本地农副土特产品;鼓励和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利用品牌信誉、采购分销和运营管理优势,通过自建、收购、兼并等方式建设网上商城,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网络零售业务(O2O),积极探索发展"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下体验、线上交易"等经营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二)推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我市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销售,鼓励多种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在检验检疫、通关、结汇、退税、融资、跨境物流等方面为电子商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外管局)

  (三)支持社区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建设城市家政服务网络及健康养老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家政服务资源,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供需对接服务;鼓励和支持服务百姓日常生活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功能涵盖居家生活所需的各类服务,如购物、餐饮、家政、维修、中介、配送等;鼓励大型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网上订餐、订房服务系统,完善餐饮及住宿行业服务应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局)

  (四)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典型。着力创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鼓励和支持网上年经销额在全市居领先地位,且年经销额在8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网上年经销额在全市居领先地位,且年经销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得市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连续3年相关商务促进项目资金支持,着力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咸宁电子商务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重点扶持地域特色销售。鼓励各县(市、区)在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亚马逊、国美系(库巴、国美)、当当、易迅、一号店、凡客、唯品会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有地域特色的销售场馆或在"特色中国·湖北馆"开设分馆,每年按销售业绩对前三名进行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县(市、区)或企业与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如阿里巴巴产业带、京东、一号店等)进行产业合作。鼓励和支持市内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淘宝大学(武汉)或其他国内知名电商企业举办的电子商务技术(技能)培训服务,依托其O2O产品形态和B2B、B2C新商业模式,帮助市内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参加培训企业依据培训有效单据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

  三、加强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电子商务支撑配套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鼓励电子支付、仓储物流、旅游文化、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链条;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咨询策划、项目孵化、技术支持、运营推广、营销策划、客服管理等电子商务整体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交通物流局)

  (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业发展。鼓励大中型批发市场的商户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鼓励个人网上开店、网上创业;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推广手机、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向农村乡镇发展,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邮政局)

  四、推进电子商务设施建设

  (一)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应用电子商务,推进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快推动云计算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积极研发、推广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射频识别、二维码、红外感应器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整体应用,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技术,更加个性化、实时化、社交化、精准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鼓励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物联网企业加强对接,提高电子商务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物流局)

  (二)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现有园区、厂房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立电子商务产业园,构建以B2B、B2C为核心的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平台,重点引进电子商务、信息软件、设计研发等新兴产业企业。推动创建电商发展集聚区,完善配套物流、仓储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搭建面向物流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园区文化创意、教育服务、IT/软件开发、制造类产业等集聚发展,形成集平台运营、代理运营、平台服务、软件系统开发、数据分析、营销广告、渠道推广、专业咨询、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网店摄影、人才培训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产业特点鲜明的集聚区,建立和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支撑配套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旅游新城管委会、市职教新城、市商务局、市交通物流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市各级财政每年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专项工作经费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用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发展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各级、各类政府性担保平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优先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三)强化用地支持。对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贸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年限、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按时序分期分批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或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电子商务企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建立电子商务人才资源库,加大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支持和鼓励我市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协会与省内高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员工技能培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的,可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等相关问题,加快网络(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作为行业表述用语,允许使用包括含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并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放宽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必须设在本市的要求,经向电信管理部门报备,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器可放置在国内其他地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电子商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指导、统筹协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督办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形成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合力,全面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交通物流局)

  (二)加快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高效的电子商务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和消费信息公示机制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各类电子商务主体信息资源的部门间互联网共享平台,形成执法联运的监督机制。引导企业、自然人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其网络"亮照经营"、"亮标经营"行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正常秩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

  (三)营造发展氛围。通过媒体、行业组织、高校等大力宣传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组织学术研讨,正确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引导居民进行网络消费。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成果和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投资和应用电子商务的信心。(责任单位:市广电局、咸宁日报社、市文体新局)

  2014年10月27日 (来源:电商御林军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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