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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北京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艺龙在与去哪儿合同纠纷中的诉求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14:22:3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针对艺龙的一家子公司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艺龙网”)与去哪儿的一家下属公司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之间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因北京趣拿擅自终止了与艺龙网签署的为期三年的酒店库存合作协议(协议和补充协议统称“分销协议”),艺龙网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书中的内容包括:

  法院认定北京趣拿发出的终止通知函无效,北京趣拿提前终止分销协议构成违约,北京趣拿认为艺龙网违反协议的主张未获支持;

  法院判决,北京趣拿应恢复与艺龙网国内前台现付酒店库存的分销业务合作,继续履行分销协议;

  法院判决,北京趣拿应按照分销协议之约定,将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未达到其承诺的间夜量给艺龙网造成的损失赔偿款支付至艺龙网设立在北京趣拿的广告投放充值账户中,计人民币五千二百三十三万五千三百九十六元(折合八百五十万美元);

  法院判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北京趣拿实际恢复国内前台现付酒店库存分销合作之日(但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按照每自然季度不低于四十五万间夜量为标准,北京趣拿应就其未达到的间夜量,以每间夜二十七元的标准,继续向艺龙网设立在北京趣拿的广告投放充值账户中支付相应赔偿款,每自然季度结算一次;

  法院判决,艺龙网向北京趣拿支付因北京趣拿违约终止分销协议前(2013年7月1日到2013年9月5日期间)所产生的佣金,计人民币八百一十二万七千四百零二元(折合一百三十万美元);

  法院判令北京趣拿向艺龙网支付律师费等费用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五百九十九元(折合三万七千美元);

  最后,法院判令案件诉讼费由双方按不同比例承担。

  艺龙网和北京趣拿的任何一方如不服法院判决,均可在法院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的本次判决书在上诉期过后或上诉判决生效后方生效。

  艺龙将会继续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艺龙在法律下和协议中的权利和利益(来源:美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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