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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政府关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10:00:1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的集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规划范围为开发区华西路以南,淮河入海水道以北,铁云路以东,京沪高速以西(具体以获批的规划为准)。

  第三条 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须在电子商务产业园规划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电子商务产业园规划的电子商务项目及其产业链上的现代仓储、物流(包括快递)等电子商务上、下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照规划设定土地用途挂牌,仓储和物流项目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同时在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对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运营结算中心、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对落户在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超过70%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3%给予楼宇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存量、闲置土地改造或新建电子商务楼宇等,或租赁办公场地、仓储设施等。如改造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承租面积占比超过80%的,按其改造升级工程投入(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3%给予楼宇改造主体一次性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入驻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以现有电子商务楼宇(圆通、中通等企业的电子商务楼)为载体,搭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已建立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达30家以上,网上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一次性补贴,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同时每入驻1户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

  第九条 对入驻电子商务楼宇租用办公场所开展电子商务且形成税收的企业,免费提供宽带和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第一年按租金的100%、第二年按租金的60%、第三年按租金的30%进行补贴,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补贴额不超过该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存部分。

  第十条 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实现年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年50%的平台服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落户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正常缴纳税收起,增值税或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获得银行贷款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上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且缴纳税收增幅超过区级税收增幅的,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存部分。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人才引进,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和培养的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在落户、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及时按政策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条件的,除同时享受第九条、第十一条政策外,还可按照奖励额度最高的政策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其余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区各有关部门为电子商务企业争取扶持资金且有实绩的,将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来源: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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