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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电商研究中心评电商征税传闻起又落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3日 17:22:3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一、事件概述

  今年4月起,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主要沿海省市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其中,广西桂林市国税局开展的是税收专项检查,电子商务作为以往检查从来没有包含过的行业首次出现。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线上便捷、价优的优势吸引了部分线下消费力,瓜分了部分的线下市场,原有的线下缴税相应缩水,处于被保护的电商征税一直未尘埃落定,政府苦于税收压力。而一则《多地天猫店主被约谈补税》的报道则引起了网络卖家的集体慌乱,电商征税似乎一触即发。

  风声刚起,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提出的“互联网+”概念,作为新兴业态的电商无疑是政府扶持的对象。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称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二、相关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目前电商有以下几种形式,即平台型B2C电商、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以及入驻平台的C类卖家。京东、苏宁等十余家平台型B2C电商,其卖家均已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而对于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中,就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而没有纳入征税范畴的是C2C平台上的一些中小卖家、个人网店等。

  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京东2014年缴税金额超过46亿元,主要是商品增值税而非企业税。2014年阿里巴巴纳税额为109亿元,平均每天纳税300多万。目前淘宝平台上有95%以上的商家其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属于免征范围。

  三、国外网店征税情况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参阅对比了欧盟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组织)的相关规定发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网店应和实体店一样依法纳税,以下列举了部分国家(组织)的具体规定:

  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欧盟实施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非法竞争。

  美国各州基本都要缴消费税,网购时商家会直接将税金计入消费者应缴税款总额。2013年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美国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商跨区进行征税。

  英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在线销售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一般标准税率达17.5%,优惠税率5%。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对电商和实体店铺一样征税。在澳大利亚网上购物之后,买家会收到电商发来的收据,收据中注明政府扣税的情况。

  韩国在电商征税方面,网店和商场在缴税上标准是一致的,除了各种基本税,还要缴纳10%的增值税。

  日本日本已确定2015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10月起通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新制度下,企业所在地无论在哪儿,只要购买商品者身处国内,将一律征税。一般的做法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二、专家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电商征税给电商行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可实行性,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特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参考。

  税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电商不应是征税例外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

  尽管《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本意是扶持新业态,支持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但在表述上却有些问题。有经营行为就应该依法纳税,税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特意将电商等新业态拎出来,反而不是依法行政。

  电商交税无可厚非,无形中制止了卖家的不诚信刷单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

  电商交税,无可厚非。正所谓,所有商业经营者都应该一视同仁,网上商家当然应该和网下商家一样承担税收义务。电商交税,受到影响的是淘宝C店卖家和一些刷单的商家。税收政策,无形中制止了淘宝卖家不诚信的刷单行为,但同时也会太高经营成本,影响了线上交易相对线下交易的优势。

  电商避税从长期看将导致市场失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

  税收法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商是“互联网+商业”发展的结果,本质还是属于商业,既然是商业圈的主体,显然没有逃避税收的权利。

  部分电商拒绝缴税的理由是利润过低,如果按照标准缴纳税款则可能破产,这并非是拒绝缴税的理由(况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无超越法律的权利)。另外,电商利润过低倒是很有可能构成低价竞争,因为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如果因为电商售价过低,则消费者选择购买可能性将会偏向电商,这也是电商迅猛发展的原因之一。

  但是低价虽然使得购买的消费者获利,从长远来看则是损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很有可能造成守法纳税经营者被淘汰出局,避税甚至卖假货者长期霸占市场,劣币淘汰良币,最终导致市场秩序失控,这显然也将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电商缴税势在必行,只是税率和缴费方式上可以探讨。譬如税率可以在开立之初予以优惠,缴税方式可以由平台根据交易额代扣等等。

  电商征税是大势所趋,但不可操之过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

  电商征税应当是大势所趋。对于B2B、B2C而言,因为主体都是经工商、税务登记的经营实体,作为电商而言也只不过是变更了经营方式而已,所以不存在征税争议。但对于C2C个人网店而言,征税依据充分但征税难度大。

  个人网店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同时因个人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作为代缴义务人。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业态,如何征、何时征应当是一个非常慎重的问题,草根阶级的崛起也是藏富于民的最好时代,更是打破国富民穷魔咒的最好契机。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6日出台意见,要求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业态特点,各级税务在2015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兴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这无疑是对电商征税问题的一次正面和积极的回应,因此,电商征税决不可操之过急。

  如何通过法律合理对电商征税,降低经营成本是该考虑的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卞琪律师

  网店纳税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顺理成章,因为依法纳税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在中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但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落实,一大部分的原因聚集在C2C的小卖家身上。

  作为C2C的小卖家,数量大、分布广、管理性差,从征税的成本来说非常高。因此,针对电商设立新的税种并不急需,目前税种已经可以涵盖电商的所有经营环节,急需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征收,降低成本。而且鉴于电商起到的的拉动作用,以及为了减少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可以考虑对电商进行税收优惠。

  严格征税是打击刷单有力武器,C2C卖家征税或致网购价格上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

  目前天猫等电商平台上的企业卖家,本身就是征税的对象。一些不知名的小品牌苦于品牌效应和粉丝效应,只能通过刷单营造销售火爆假象,吸引消费者下单。一旦被查税,卖家自己挖的坑必须自己买单,所以严格按照要求征税对打击刷单是有力武器。

  对于C2C个人卖家,由于网店利润本来就低,一旦被列入征税范畴,只会增加负担。势必会将征税压力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涨价是短期内的必然举动,如此一来,网购的价格优势将不再明显。

  四、关于我们

  联系分析师

  赵占领 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互联网与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

  •E-mail:zhaozhanling123#163.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19.html

  姚小娟 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重点研究关注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

  ·E-mail:yxj#tclawfirm.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32.html

  吴旭华 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融资、并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诉讼及仲裁、破产重组等法律领域。

  •E-mail:wuxuhua#yingkelawyer.com

  麻策 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电子商务等领域。

  ·E-mail:mace1022#163.com

  卞琪 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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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建芳 分析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

  •E-mail:yjf8936#net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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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成立近十年来,长期致力于打造中国“互联网+产业”第一智库。我们的核心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制造业、流通业、服务业、金融业的互联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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