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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男子网上卖盗版图书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7日 09:32:0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和一快递员聊天时得知网上卖书赚钱,李某辞工后在淘宝网开店销售盗版图书,两个月卖出近1.2万册。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罚款8万元。

  2013年7月,李某在一电器公司做销售。他发现公司附近的一快递公司生意火爆,在和快递员聊天后他才得知,快递公司寄送的多是盗版图书。李某心想在网上卖盗版书能挣钱,便用母亲的身份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淘宝网上申请了图书销售店铺。

  后到图书市场看货时,其得知司法考试丛书卖得好,于是开始销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厚大图书系列”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其以每套(三册)20元的价格从图书市场买进,以图书标价2到3折、即三四十元的价格售出,在2014年4月至6月间,其共销售司考系列《刘凤科讲刑法》等图书共11967册。2014年6月1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所起获非法出版物548册。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李某和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李某只是销售图书,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鉴于部分非法出版图书尚未销售即被起获,减轻了部分社会危害,且其能如实供认罪行,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罚款8万元。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而“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等活动。该案中,李某通过网店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批发或零售,故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来源:《京华时报》 文/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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