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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苏州市吴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10:17:0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关于推进吴江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吴江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打造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加快吴江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吴江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条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引进和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及相关活动的开展。

  一、促进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

  第三条对本地区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上年度开票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本年度开票销售额增长率超过50%、100%、150%、200%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第四条鼓励本地企业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电子商务业务,经确认每设立一家线下实体体验店,给予5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和新建电子商务平台

  第五条对本区新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用户达3000个、5000个、1万个,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苏州有同类政策)

  第六条对建设有利于商务诚信体系规范和食品安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对新入驻吴江区的国内排名前十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支持区内龙头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开票销售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第八条对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认定为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或入驻企业超过3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苏州有同类政策);利用区内楼宇发展电子商务的,参照执行。

  第九条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当年新建数据中心、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基地、楼宇组织管理单位实际设备投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苏州有同类政策)

  第十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4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本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和各类公共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活动,对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开展的,给予活动组织方产生费用的50%资金补助,一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对于引进优秀电商运营团队、委托代理商、优秀人才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相关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对在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大型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方向区商务局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活动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总费用的50%,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其他

  第十四条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项目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条款按照苏州同类政策执行,本政策按照60%的配套标准,年末统一执行;未明确的,配套金额按苏州实际下拨金额与本政策标准的差额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实施和最终解释权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年底由企业集中申报,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若测算资金超出区政府拨付,则按比例下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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