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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14:36:4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6月23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了《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http://www.100ec.cn/zt/upload_data/falv.pdf)报告总结了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现状,客观全面地剖析了电商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下为对2014-2015年度电子商务典型案例的解读之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互联网专车第一案)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案件审理后,滴滴公司表示,通过媒体报道了解了济南专车第一案的相关情况,暂无法对于案件本身做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所有关注这起诉讼的人关心都是滴滴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律师认为:

  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势不可挡,法律应与时俱进。关于专车的合法性问题,似乎成了这一电商模式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电子商务以强势的方式介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既得利益者奋起反抗,也可以理解。只是进入听闻北京运管部门已经正式对专车进行查处并予以处罚,这一消息传来,似乎已经给专车电商模式画上了句号。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以运输公司名义和客人发生运输法律关系,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了运管部门的认可。在民事经营领域,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即为允许,既然没有禁止,为何反对之声群起,甚至发生多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停运、上街堵塞交通呢?

  现有出租车运营模式积重难返,出租车运营证天价交易,运管部门作为既得利益部门自身监管不力,出租车司机被剥削厉害无法保证合法权益,这些都是造成强烈抵制专车运营模式的原因。

  但是,市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消费者显然可以在合法的体制下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如果只是一味迎合运管部门和既得利益者的权益,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怎么获得保障?而且电子商务进入传统行业已经势不可挡,即使存在一些障碍和瑕疵,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得到解决,因噎废食那是野蛮人的做法。

  专车,专业服务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肯定,法律服务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叩响法律之门,互联网专车第一案能否倒逼法律完善。针对“专车第一案”,主要的的矛盾和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享有有关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的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对非法运营的处罚权应属于交通局,运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

  其次,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按照以往的行政惯例进行裁量,合法运营需要两证,一是道路经营许可证,二是汽车营运证,二者缺一即构成非法运营。但专车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裁量惯例。因为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方协议,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专车运营模式。

  专车作为近年来“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因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务特质,受到用户的好评,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在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外。在此案之前,技术进步带来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法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个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于审判结果可能给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专车一个明确说法。互联网专车在法律上将如何界定?技术对于经济的推动,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让我们拭目以待。

  (详见快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专车第一案”》www.100ec.cn/detail--6244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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