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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从360酷派“撕逼”大战看互联网同业竞争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09:14:5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电商快评】从360酷派“撕逼”大战看互联网同业竞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评

  一、事件概述

  9月7日晚,因乐视入股酷派,奇虎360宣布其已书面通知酷派公司,认为酷派在与乐视合作一事上发生违约行为,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内容,购买360在双方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中所持有的全部49.5%的股权,总价约14.85亿美元。

  奇虎360称,此举是希望酷派立即停止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停止其与竞争对手乐视资本合作后对合资公司奇酷带来的持续性伤害。

  9月8日晚间,酷派公开发布“致周老师的一封信”称,酷派作为奇酷公司的大股东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作为占比49.5%的小股东的360,没有权利擅自发出所谓的内部信。

  奇酷是奇虎360和酷派于2014年12月成立的合资公司,主要开发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移动终端产品。在成立合资公司不足9个月之后,奇虎360与酷派上演“闪婚闪离”,双方高管展开隔空对骂。

  二、专家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360酷派撕逼大战”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特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参考。此外,为全面展示智能手机行业动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上线“中国智能手机网”(www.100ec.cn/zt/znsj/)。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鸿雁认为:360单方面披露协议或违反有关保密条款规定

  360主张行使不竞争认沽期权,要求酷派公司回购事件的焦点在于双方围绕成立奇酷公司所签署的一系列协议的内容。

  首先要看是否存在360所说的竞业协议或者在股东协议中存在竞业禁止的条款。如果存在竞业禁止的协议或者条款,还要看竞业禁止义务约束的情形和约束的对象是谁。从目前360一方披露的内容看,协议内容约定的是如果有第三方在公开市场上购买酷派或者360股权的情况下,双方应积极协商共同应对,以避免公司控制权的变动。从订约目的看,该条款意在避免公司被竞争对手恶意收购,而不像是双方不可以主动引进合作方的意思表示。

  本次酷派向乐视旗下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并非竞争对手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股权的行为,而是酷派的股东有意转让的行为。360和酷派签署的协议,一般而言不会约束到酷派的股东。酷派的股东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如果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层面无权干涉。

  有一点需要提醒,360如此大张旗鼓地单方面披露其与酷派的协议,或许会违反双方协议中有关保密条款的约定。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矛盾焦点是股东权益纠纷,维持合资现状已不可能

  今年5月,“奇酷”品牌发布会上360和酷派“郎有情妾有意”的情形还历历在目,一时成手机硬件厂商间合作的典范,可见传统的智能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公司都试图在廉价手机市场分一杯羹。然而九月,360突然提出的近15亿美元的“分手费”,危机的产生竟是酷派引入了和奇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乐视作为酷派的股东。

  在360的“公告”中不难发现,二者主要的矛盾是股东权益纠纷,即酷派的股权变动会否触发360酷派之间的期权回购条款。而从酷派的声明来看,他们认为360一方的指责“毫无根据”并“已委聘律师就函件向本公司提供意见。”从目前双方焦灼的对战来看,奇酷要么变成360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变回酷派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只能清算解体,维持合资现状恐怕已经不再现实,就看双方最终是谁选择退出。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冰认为:360须举证证明乐视与奇酷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

  1、酷派与乐视合作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首先,同业竞争,即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该合作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地竞争关系。为此,360须举证证明乐视与奇酷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

  即使证明了乐视与奇酷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也要证明乐视与酷派的合作项目可能或者已经涉及到乐视与奇酷竞争关系领域。酷派与乐视合作确实未取得360事先同意或者认可。

  2、酷派违约后360的救济途径?

  酷派违约的情况下,360作为守约方,可以行使协议约定的救济途径。根据该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如果酷派公司发生违约行为(即与乐视公司的合作违反了股东协议中的同业竞争协议),360有权行使认沽期权,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按市场价的两倍出售给酷派公司。

  四、关于我们

  联系分析师

  任鸿雁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侵权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

  ·E-mail:13801017480@139.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77.html

  董毅智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企业投资近日、电子商务、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于评估等

  ·E-mail:109215871#qq.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37.html

  王冰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电商、民事诉讼等

  ·E-mail:wang#lawye.net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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