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当事人于2011年10月在天猫商城设立并运营名为“湘谊旗舰店”的网店,销售紫砂壶产品。
自2013年开始,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了“‘湘谊’宜兴名家紫砂壶国家助工陈×全手工紫砂茶壶朱泥扁西施壶”的产品(以下简称陈×西施壶)信息。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信息介绍页面中使用“最佳”等字样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无费用。
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自发布陈×西施壶产品信息后,通过QQ群搜索“淘宝刷单”字样,随后加入一个名为“品源群”的QQ群。当事人通过该群与“刷单”人员联系,由“刷单”人员在网上拍下当事人天猫网店内的产品,然后当事人接单后,实际不发“刷单”人员拍的产品,换成不值钱的物品快递给“刷单”人员,最后“刷单”人员确认收货,完成一次“刷单”。当事人根据每一单“刷单”人员的银行账号,将拍下后“刷单”需要支付的费用加上谈好的具体每一单的“刷单”费用(劳务费用)支付给“刷单”人员,从而完成整个“刷单”行为。经确认,陈×西施壶产品实际交易量只有网页显示交易量的一半。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陈×西施壶产品页面中使用“最佳”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同时,当事人在天猫网店销售陈×西施壶产品过程中,采用虚构交易形式来增加自己产品的网上销量、提升自身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