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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0:50:3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广府办发〔2015〕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9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5〕49号)精神,为落实好《广元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广元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2015-2017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调结构、转方式、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跨越发展,现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一)对通过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800万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扶持资金;对通过B2B平台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6万元、10万扶持资金。

  (二)对于商贸流通企业及工业企业新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的,给予不超过年服务费(平台使用费)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限一个平台;外贸企业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年服务费5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每个企业限一个跨境电商平台。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收入所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补助企业,扶持时间2年。

  (四)对物流快递企业,当年新增出港快件给予0.5元/件的补贴;对出港快件总量首次突破10万件/年、30万件/年、50万件/年的快递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补贴。

  二、支持本地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于新建市级平台企业租用网络数据专线给予年租金的30%补贴,期限2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对于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大宗商品、公共物流配送等实体为依托,新建市级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在线销售和结算,运营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达50家以上,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的3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办公面积超过5000平米、单一产权、统一物业管理、入驻网商达50家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并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项目主办方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二)对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当年新建(租用)数据中心(IDC)、新建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设备投资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入驻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并正常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期限2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对列入市级电子商务发展计划的农村网络平台,给予网络平台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市级电子商务发展实施计划的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县域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2000元补贴(已享受中央、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不再补贴)。

  五、营造宽松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注册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和“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及“住改商”。对进行“个转企”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5〕16号)给予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是居民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在省内注册而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四是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类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加大融资支持。发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用,创新开发适合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增加有效信贷投放。运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探索新的融资方式,支持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融资,扩大贷款抵押质押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抵押担保支持范围。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对农村及涉农电子商务企业的授信及贷款支持。

  (四)优先保障电子商务用地。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省、市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及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扩大经营,开辟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

  (五)促进电子商务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创业纳入全市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电子商务培训力度,将电子商务纳入全市技能培训范围。

  六、申报和审核

  该意见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或提供网上交易和结算业务,同时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外)。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

  同一企业(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补助。

  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申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资金,则按比例适当调减项目奖补资金额。每年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办法予以扶持。

  本政策有效期三年,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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