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今年2月,赵某某通过淮北市某快递公司将购买的电脑邮寄送修,之后该电脑丢失,双方协商未果,赵某某遂将该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5年2月4日,赵某某在外地购买组装电脑一台,回到家后,发现电脑存在故障,便到某快递公司将该电脑邮寄给商家修理。在填写快递单时,赵某某未对快件进行保价。快递公司的快递保价格式条款规定,快递公司对寄件人的快件损失只在5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庭审时,原告提供了购买该电脑的发票,配件清单,销售单位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详情单背面所印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赵某某托运的邮件丢失,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托运物品过程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认定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原告邮寄物品时虽未选择保价,也未在详情单上对快件价值进行选定,但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法院认定快递公司存在过失,遂作出判决,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赵某某物品损失5000余元。(来源:安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