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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10:13:3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9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复制借鉴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综合试验区)和自贸区改革经验,坚持政策推动、机制创新、市场运作、分步实施,开展“线上通关服务平台+线下综合园区”建设,推动“关”“税”“汇”“检”“商”“物”“融”一体化发展,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服务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

  1.创新跨境电商通关作业流程。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实现“全年无休息日、2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设立单一窗口便利电子商务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商务部门对经营主体及经营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实现“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加强关检合作,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建立“网上交易管理”负面清单和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负面清单和高风险目录清单管理。建立以检疫监管为主,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采信力度,对一般工业制成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对以航空直邮和海运快件等方式入境的“个人合理自用”物品,经检验检疫机构对物品实施“个人合理自用”数量核准后,免于检验放行;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

  3.落实出口税收政策。认真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及时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便利退税管理模式,逐步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纳入出口退税一类企业管理。(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

  4.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凭贸易交易单证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货物进口购汇或出口收汇业务。对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允许在跨境电商基地登记备案的个人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按照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物流运输单据或进出口代理合同(协议)等有效凭证办理贸易结售汇,且不受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限制。及时办理跨境电商符合出口退税收汇相关规定的退税业务。支持支付机构申请跨境外汇支付牌照,推进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人行成都分行、成都海关、省国税局)

  (二)建立高效对接的支撑体系。

  5.建立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2015年建成并运营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工商、邮政等政府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物流快递、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标准化数据共享。加快全省统一电子口岸平台建设,推动口岸查验部门应用电子文件证照,推广无纸化报关报检和网络协同查验模式,实现全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的共享交换、协同作业。(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大力推进跨境电商先行先试。积极争取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或其他政策支持。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在成都、绵阳等地先行先试,推动在节点城市的中心区域建线下保税展示体验店等新型商务模式,为全省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商务厅、成都海关、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7.建立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大力推行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和物流等部门协同机制,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引导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境外公共服务平台、海外公共仓和服务网点,探索建立境外支撑服务体系和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支持经海关监管资质认证的物流快递企业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提供“仓配一体化”业务。鼓励海外物流园区和物流集货点建设。(省政府口岸物流办、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

  8.做好跨境电商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和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优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鼓励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银企通过合作方式,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障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试行通过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

  (三)建设领先的本土跨境电商队伍体系。

  9.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园区。培育创建一批省级跨境电商园区(基地)。在跨境电商园区(基地)建设集中监管园区,建立“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线下综合园区”发展新模式。选择四川邮政国际快件处理中心、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园区作为首批线下试点区域。推动建设保税体验店,创新保税展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鼓励开展保税集货和备货进口,提高消费体验水平。(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

  10.做大做强本土平台。支持区域性、综合性大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打造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支持名优“四川制造”产品开拓海外市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四川品牌”。〔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1.大力发展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过技术开发、代运营、交易服务等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形成特色品牌服务体系,努力培育一批在国内有影响力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品牌企业。〔商务厅、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成都分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2.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应用。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驻海关集中监管区,通过正式报关等环节开展业务。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和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与研发,向高附加值的研发设计、销售服务、自主品牌建立等方面转型。〔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落实机制。成立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工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成都海关、省邮政管理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有条件市(州)要结合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和工作方案。〔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创新实施流程再造。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跨境电子商务实施细则,完善流程控制、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等管理规范,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清单,推进创新举措落地,构建“管得好、通得快”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体系。(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重点支持示范企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快递仓储物流布局、跨境电子商务新型业态等项目。将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境外投资的支持领域,落实相应支持政策。(商务厅、财政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四)建立健全统计机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的统计制度,开展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依据的统计管理。商务厅、省统计局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对各类经营主体的跨境电商业务方式进行全口径统计。(成都海关、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成都分行、省统计局、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五)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及时总结推广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举措和新经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严肃查处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加强流程节点等风险防控。加快培养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市场营销等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商务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关、检验检疫、国税、人民银行、口岸物流、工商、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订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监管工作流程,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行先试要求制订工作推进方案和促进发展政策。商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政策、方案实施进行督导,确保相关措施加快实施并不断完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5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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