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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淘宝管辖权条款被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10:20:2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

  被告天猫公司虽然辩称其对管辖权条款已作了显著提示,但由于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明显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

  【案情简介】

  [1]孙某因与毫州市贝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恩商务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答辩状期间,二被告贝恩商务公司与天猫公司均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原告在天猫网交易应适用《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第10条规定,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管辖权条款)。因而,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济南市辖区,因而天猫公司与贝恩商务公司均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

  天桥区法院经审理,以管辖权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为由,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案涉合同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因本案履行地位于天桥区法院管辖区内,因而,天桥区法院裁定驳回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贝恩商务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淘宝服务协议》中管辖权条款效力?对此问题,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管辖权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有三点:其一,淘宝用户在注册淘宝账户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协议,一旦接受,就应受其约束;其二,协议已对管辖权条款用黑体字标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三,管辖权条款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管辖权条款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理由为该格式条款系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提供,剥夺了其他相对人的选择权利,且管辖权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淘宝服务协议》系格式合同。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企业经营者),为与多数人订约而事先拟定,而由相对人决定是否接受。

  根据淘宝网注册页面显示(见下图),不论商家或消费者要想成为淘宝用户,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同意由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提供的包括《淘宝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以及其中任何条款的约定,否则立即停止注册程序。

  据此,可以看出,对于《淘宝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注册用户只有向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咨询而无修改或磋商权利,即使发现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已方(如管辖权条款),其也只能在接受与拒绝之间作出选择,因而,《淘宝服务协议》系典型的格式合同。

  其次,格式条款具有拘束力需符合相关要件。

  格式合同与经协商成立的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有区别?在本案中,管辖权条款对协议双方是否具有拘束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须对格式合同作更深一步的剖析。

  如前所述,格式合同系由企业经营者事先拟定,因而其在订立契约条款之际,难免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条款,最典型的如法院管辖地条款、免责条款等,对契约上的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合同相对方(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注意,或虽知悉对已不利条款的存在,但并无协商余地,只能在接受或拒绝之间作出选择。但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或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条款(如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均规定被告住所地为一审法院管辖地),合同相对方实无选择的机会。

  法律为了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籍契约自由之名,欺诈弱者,因而对于格式条款做了一些特殊规定。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与合同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但如果格式条款涉及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己方责任的,该条款内容无效。

  因《淘宝服务协议》对管辖权条款已用黑体字进行标注,诚如被告天猫公司所言,其已尽了提示义务。那么,案涉双方当事人能否适用管辖权条款,就需进一步检视该条款是否存在无效内容。

  三、管辖权条款因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

  案涉管辖权条款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这明显加重合同相对方责任。主要理由有为,该条款以约定管辖为名排除了“合同履行地”(通常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这对于原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对于广大消费者(原告)来说,网上购物商品价格并不高,但其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往往相隔甚远,如果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原告就要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这不仅会将使原告的诉讼成本大大增加,甚至导致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而,该管辖权条款因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

  综上,对于案涉管辖权条款,虽然被告天猫公司辩称其对该条款已向相对方作了显著提示,但由于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明显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而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就包括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因而,原告有权在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起诉,法院也正是基于此理由裁定驳回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1]详见《毫州市贝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孙万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566号)(来源:微律团 文/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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