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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网购手机收到假货 男子起诉获3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09:09:5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长安区一男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部手机,收到货后发现这两部手机均为假货。他将淘宝网及两个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日记者获悉,元旦前夕长安区法院审结此案,该诉讼请求获支持。

  消费者:买到假货要求3倍赔偿

  2015年5月13日,家住长安区的贺先生在淘宝网上看到系统推荐的广告后,购买了一部米智手机。第二天,贺先生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部酷派手机。收到货物后,贺先生发现这两部手机均无厂家标志,且IMEI(国际移动设备标识)经查实未注册标识。因此,贺先生以购买到了假货为由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淘宝公司支持了贺先生的退款请求,但未支持其要求3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贺先生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淘宝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两名商家支付赔偿

  庭审中,淘宝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淘宝公司只是网络交易平台,并非交易主体,3倍赔偿的要求超出了淘宝公司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纠纷处理权限,无权对商家做出处罚决定。另外,淘宝公司已充分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且介入买卖双方处理纠纷,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家许某与商家李某向贺先生所售手机明显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贺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淘宝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且介入买卖双方处理纠纷,已尽到合理义务。故判决商家许某向贺先生退还货款478.24元,并支付赔偿1434.72元;商家李某向贺先生支付赔偿1407元。同时驳回了贺先生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谈法

  网购纠纷案到哪里起诉?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网购买假货应该起诉谁?

  办案法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3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3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来源:《西安晚报》 文/张志杰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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