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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10:06:3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13〕8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包括省财政切块下达统筹用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发展、交易平台建设、企业做大做强、人才培育等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奖励和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的扶持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县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凡申报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税务部门登记依法纳税、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符合当年度产业扶持政策和常政发〔2013〕81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5.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支持范围和标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13〕8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

  第五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项目补助(奖励)每年安排一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县电子商务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企业在申报时,必须提供书面材料。材料除原件一份审核后返还企业外,其他打印或复印文件均应以A4纸格式提交,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内容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材料:书面申报报告、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附件1),《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常山县电子商务产业财政补助(奖励)资金企业概况表》(附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下相应申报内容的有关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电商园”资金补助

  1.电商园房产证及相关部门综合验收材料;

  2.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实际投资有效证明材料:支出汇总表、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

  4.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材料;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鼓励盘活社会闲置资产创办电商园”资金补助

  1.运营企业租赁协议;

  2.电商园或运营企业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

  3.电商园房产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电商园面积的材料;

  4.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材料;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鼓励电商园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资金奖励

  1.销售收入确认表(附件4);

  2.运营企业、入驻企业提供当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及复印件;

  3.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材料;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电商园运营主体、入园电商及配套企业地方税收实得部分”资金奖励

  1.电商园企业起始时间认定表(附件5);

  2.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附件6);

  3.申报期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电商园或运营企业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鼓励现有一、二、三产业经营实体,转变营销方式开展电子商务”资金补助

  1.常山县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确认表(附件7);

  2.需提供网络域名所有权证明、ICP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数据截图;

  3.实际投资额(含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运营推广费)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4.项目实际投资有效证明材料:支出汇总表、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鼓励依托知名电商交易平台建设以农特产品销售为主的常山特色馆”资金补助

  1.常山县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确认表(附件7);

  2.申报期近三年每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及复印件;

  3.软、硬件设备投资额(含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实际投资有效证明材料:支出汇总表、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等;

  5.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认定材料;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鼓励开展‘一村一品’电子商务网络营销”资金补助

  1.首个建成800m2本地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认定证明材料;

  2.在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上注册的网店或商城名称及正常运营情况说明材料;

  3.上级补助文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资金补助

  1.承建营运企业签订的承建协议;

  2.县级以上商务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省级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九)申报“鼓励电商企业承接传统工业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本地旅游产品、农特产品网上销售”资金奖励

  1.常山县电商企业销售收入确认表(附件7);

  2.申报期近三年每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及复印件;

  3.电商企业与当地生产企业签订的产品供货协议;

  4.网络销售平台的名称、网址、运营情况说明材料;

  5.当年企业纳税凭证。

  (十)申报“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增长超10%以上”资金奖励

  1.销售收入确认表(附件4);

  2.企业申报当年及上年实缴税收明细表(附件6);

  3.网络销售平台的名称、网址、运营情况说明材料;

  4.提供当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及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开展本地产品分销业务”资金奖励

  1.销售收入确认表(附件4);

  2.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证明材料及运营情况说明;

  3.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与分销商签订的网络销售运营协议;

  4.提供当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及复印件;

  5.当年企业纳税凭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申报“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产业园荣誉”资金奖励

  1.获得荣誉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2.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申报“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金补助

  1.培训机构批复文件。

  2.培训机构的备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文件(有明确的培训目标要求)、培训课程说明材料、师资力量介绍材料,培训学员相关信息资料(原则上要求培训期为连续五天以上的学员);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申报“电子商务中高级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资金补助

  1.企业关于电子商务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2.培训机构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培训机构提供的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费用发票;

  4.取得培训相应证书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十五)申报“电子商务人才引进”的政策可参照我县《关于实施智汇常山工程的若干意见》,享受县有关人才政策

  第十二条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对确定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并提出项目补助(奖励)计划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县财政局与商务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相关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企业或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县财政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县商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

  县商务局应根据《常山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常财绩效字〔2007〕61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次年6月底前报县财政局,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给予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对已享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补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若有重复,除明确要求县财政配套外,一律实行“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对取得上级部门补助的项目,在拨付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时扣回县级享受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来源:常山县人民政府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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