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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坪山新区促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10:47:4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促进坪山新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扶持资金总额】2013-2017年,新区管委会每年投入不少于2500万元用于扶持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为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下的子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部门(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遵循纳税大户优先、重点扶持原则。

  第四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只能获得新区各类扶持资金一次扶持,每家企业年度获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组织领导机构】新区管委会成立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审议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及项目等重大事项。组长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区分管科技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担任,组员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财政主管部门职责】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交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预算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获资助单位职责】获得资助的单位负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获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处理。

  第九条【评审专家职责】评审专家负责对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作出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经费投入及政府资金安排等评估意见。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

  第十条【扶持对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服务机构、协会和学会等单位。

  第十一条【扶持范围】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和引进;

  (二)互联网应用服务和应用技术创新;

  (三)产业链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

  (四)应用示范基地和专业园区建设;

  (五)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

  本款所指互联网应用服务是指:电子商务、网络娱乐、网络内容、网络社区、信息检索、移动增值、数据挖掘、SaaS(软件在线服务)、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物联网、数据中心等应用服务。

  本款所指互联网应用技术是指:IPv6(下一代互联网)、宽带移动通信、RFID(射频识别)和二维条码、网络安全、移动搜索、移动流媒体、移动支付与认证、云计算等应用技术。

  第十二条【资助额度控制】申请单位是企业的,其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与其缴纳的税收相挂钩,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实得部分总额。对于资助申请受理当年新迁入坪山新区或在坪山新区新建立子公司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及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能够大力促进新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项目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企业培育】对于上年度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高成长性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50万元资助;对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税务部门认定的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高成长性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企业引进】对于新迁入坪山新区或在坪山新区新建立子公司的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经评审后除可以享受第十三条所列资助外,还可享受以下资助:

  (一)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

  (二)对于在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五年给予补助,每年支付20%;对于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对其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最高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三)自该企业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纳税总额的2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连续两年按企业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纳税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五条【互联网应用服务支持】对于从事第十一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经评审后对其办公场地租赁费、宽带接入费、主机托管或租用费、宣传推广费等给予资助,年度资助额度最高60万元。

  对于从事第十一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技术研发且年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经评审后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年度资助额度最高120万元,但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60%。

  第十六条【互联网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支持】第十一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和互联网应用技术范围内,每年评定1-2个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60万元。

  第十七条【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每年评定1-2个制造业龙头企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和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企业开展的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推广重点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20万元的资助。

  支持行业网站交易平台建设,对于落户坪山新区,在行业内占全国或地区主导地位的行业网站交易平台,经评审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20万元的资助,用于网站技术更新和市场推广活动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对于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的奖励,之后连续三年根据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效果,经评审后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业务补贴,用于对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和服务。

  第十九条【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于通过评审并经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其总投资额50%以内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专业园区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园,经新区管委会认定后(认定标准参照《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类)》),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资助,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于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专业园区,根据园区规模,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给予园区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服务专项补贴,支持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培训交流等专业服务。

  对于经新区管委会认定入驻专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房租补贴,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器托管等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对于落户坪山新区的国家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最高资助300万元,省市级的最高资助200万元,其他通过评审并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公共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配套支撑体系支持】鼓励和支持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信息服务等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项目建设,对于有广泛影响的新建或扩建项目,经评审后给予研发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其总投资额的50%,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市场拓展支持】对于经新区管委会批准或参与主办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的专业展会和论坛,可给予承办机构专项经费支持。对于辖区企业参加经新区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的展位费,可给予50%以内的资助,同一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投融资支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培育和资助,鼓励创投资金投资坪山新区创新型互联网中小企业,鼓励各类担保资金向互联网企业倾斜,对辖区互联网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在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资助,同一企业一年内利息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人才培育和引进】建立互联网产业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大学生实习资助及人才住房、人才公寓政策向互联网企业倾斜。对于互联网企业引进的人才,优先解决入户问题。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整合高校、企业和社会资源,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互联网人才培育、人才交流和再教育

  支持互联网产业创新人才(博士以上学位)创业,对于创新人才在坪山新区初创的互联网企业(创新人才占企业30%以上股份,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经评审后优先入驻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园区,最高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报销2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一年租赁费;对于创新人才在坪山新区实施的互联网创新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120万元的研发和推广资助。

  第二十六条【产业公共服务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开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相关的发展规划研究、统计调查、政策咨询、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合作交流等产业服务活动。

  政府主导建立“坪山新区电子商务商会”,打造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沟通政企,服务网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商会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区级统计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相关统计数据库。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单位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制定的申请指南准备所需材料进行申请,以下材料为必备材料,其他材料详见每年度的申请指南:

  (一)《坪山新区促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第二十八条【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为: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对已受理的项目,不需要评审的,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需要评审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30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需要与获资助的企业签订资助合同书。

  (六)对上级部门及新区管委会决定给予扶持的项目,按照上述(三)、(四)、(五)项规定进行扶持。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监督】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对申请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资助范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条【资金监督】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管理经费】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专家、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公示以及其它与管理专项资金有关的费用,严禁其他会议、调研等办公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及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来源:坪山新区政府在线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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