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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促进全区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10:55:5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5〕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要求,抓住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的重大机遇,促进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机制创新、特色发展”原则,围绕“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建设,以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和实施“电商广西”、“电商东盟”工程为主要抓手,优化和创新海关、检验检疫、结售汇、退税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大力发展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商、产业基地和境外服务网点,努力将我区建设成为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发展环境。

  1.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管理方式。加快制定切合我区实际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办法,完善流程控制、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等管理规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与电子商务、物流、支付企业高效对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深化通关模式创新,实现便捷通关和有效监管,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南宁海关)

  2.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快制定切合我区实际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和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追溯体系。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支持和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检验监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责任单位: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建设。支持南宁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国家申请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部门协同机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快通关、快报检、快汇兑、快退税”全流程业务。(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市人民政府。排列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4.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邮政、商务、工商、港务、民航等政府主管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快递、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保险之间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和标准化数据共享。探索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全面系统地提升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退缴税、结付汇等业务申报、处理、监管的效率。(责任单位:商务厅、公安厅、财政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市人民政府)

  5.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在南宁试点的基础上,支持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北海出口加工区、梧州工业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或重点园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应与跨境电子商务邮包快件量、货物量相适应,并满足跨境电子商务邮件快件和商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技术条件要求,完善配套查验平台、监管仓库、工作用房等设施。各园区要积极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监管新模式,推行监管前置、清单核放、集中报关、检验检疫等便利化措施,在有条件的园区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仓储、配送、分拣、加工、邮递、孵化等服务。(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园区)

  (二)完善支持政策。

  6.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汇兑,加快推行我区个人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探索真实贸易背景下方便、快捷的结售汇模式。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正常经营主体,凭与贸易外汇收支一致的进出口交易单证办理货物进口购汇或出口收汇业务。对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凭运输单证或代理进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贸易结售汇,且不受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限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银行和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外汇支付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7.落实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探索适应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

  8.支持跨境仓储物流企业拓展业务。积极引进知名国际物流快递企业,培育和扶持本地国际物流快递企业。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积极争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支持,适时增加我区至东盟及全球主要城市的国际普邮包裹、航空挂号包裹线路,增加EMS(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快递直封、直发邮路服务功能。支持广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东盟特别是越南等境外主流市场建设海外仓和快递物流分拨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邮政管理局)

  9.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能力。鼓励银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鼓励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三)培育经营主体。

  10.培育龙头企业(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研发。支持移动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扶持一批业务基础良好、组织体系健全、枢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做大做强,培育我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广西优质产品开拓海外市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广西品牌”。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风险保障、融资增信等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保监局)

  1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成本、融资、订单等核心问题。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通过正式报关等环节开展业务。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孵化)基地。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培训大赛和业务对接等活动。(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引导传统企业触网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牵头建立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优先集聚公共资源和机构,为传统外贸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团队组建、平台开发建设、品牌创建、网络营销、技术咨询服务、融资创投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支持传统外贸企业依托固有品牌优势建设电子商务垂直平台,通过网络直销(M2C)、社交网推广、网络团购物联网应用等电子商务新模式,扩大产业规模,拓展国际市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1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培育和引入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外贸综合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金融办、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保监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支持服务企业拓展业务。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我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创新和应用推广。培育与引进提供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多语种翻译、交易支持、物流仓储、资质认证、信用安全等服务的专项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过技术支持、代运营、交易服务等专业服务,帮助外贸企业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地设立专业化服务网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参与或承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邮政管理局)

  (四)塑造产业优势。

  15.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经贸服务平台。按照中国—东盟信息港国家项目建设要求,加快中国—东盟经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通关、检验检疫、物流、金融支付、旅游、会展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造合作共赢的电子商务生态圈。加快推动与东盟国家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产品质量追溯等领域的信息共享和互信互认机制。建立中国—东盟经贸风险合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分析共同应对金融风险、经贸风险。构建国际旅游数据库和网络服务体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合作。(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博览局、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6.打造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加快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吸引东盟国家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广西,设立面向东盟的电子商务总部。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到东盟国家建立境外营销渠道,拓展东盟市场,打造中国和东盟产品的聚集区,形成网上销售的主渠道。发挥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渠道优势,打造“网上东博会”,推动中国与东盟在会展业领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依托我区边境贸易特殊政策,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与边贸结合新模式。依托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先行先试,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为东盟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依托北部湾跨境旅游优势资源,大力发展面向东盟的跨境旅游电子商务。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开展面向东盟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博览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相关园区)

  17.拓展电子商务领域的对外合作。加强电子商务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宽电子商务对外特别是面向东盟国家的交流合作渠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中国—东盟电子商务峰会等国际性、区域性重要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合作,积极推动并参与和东盟国家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谈判、制定、交流合作,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互认机制。(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广西博览局、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全区跨境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推进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统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工作,形成全区统一与开放有机结合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共享平台。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当地跨境电子商务工作。(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加大配套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财政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渠道,完善仓储物流、客户服务体系,支持示范企业(基地)培育、仓储物流布局。探索设立政府参股引导,多方资金投资,市场运作的跨境电子商务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订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监管工作流程,并加强对各地和试点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仓储物流中心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商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好各类服务保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大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重要性,认真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政策和操作规范汇编,及时总结推广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举措和新经验。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培养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市场营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机制。完善统计工作,自治区商务部门会同统计、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进行全口径统计,真实反映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统计局、南宁海关、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六)加强交易信用和安全保障。探索建立我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保障买家合法权益,对不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依法诚信经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定期予以表彰。推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工商局、南宁海关、自治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5年12月2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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