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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4日 13:44:1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

  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1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创造条件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现有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园区办公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年网络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达60%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楼宇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8个、年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不低于80%,统一物业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鼓励企业落户本市。国际排名100强和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阜阳注册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实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等额标准,前3年和后2年分别给予100%和80%的奖励。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按等额标准,前3年和后2年分别给予100%和9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阜阳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超过150万元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五、鼓励本市现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本市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市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线上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对本市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阜阳市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发挥国家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县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产品有序合理流通。评比表彰开展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的优秀示范企业和个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促进全市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九、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自然人和企业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可使用“××网店”、“电子商务”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相应字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可依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等用语为经营范围。加强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和可信交易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企业用房扶持。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当年起,3年内按20%给予租金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电子商务融资担保、抵押及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网商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贷款,按政策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人才培育。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录用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新招用大学本科毕业生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岗位补贴,每年年底直接打卡发放给毕业生本人,发放期限为3年。若毕业生未在企业干满3年,由所在企业收回已发放补贴,并上缴政府原发放部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十三、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网络基础设施,积极利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建设宽带无线城市,实现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培育和引进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商,对在阜注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商给予奖励,按外包合同,每为一家电商企业提供服务外包奖励2万元,为园区提供外包服务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推进新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构建覆盖全市的配送网络,建立高效通畅的电子商务产业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快递物流园区建设,打造皖西北公路、高铁、航空无缝转运枢纽,构建现代快递物流产业聚集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邮政管理局)

  十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已享受同类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十五、除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产业园、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的运营主体奖励由市与县市区(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各按50%负担外,其他奖励或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除第十条已有规定外,上述奖励扶持补贴均应不超过企业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

  十七、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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