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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4日 10:56:0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莆政综〔2013〕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异军突起,孕育了数十万“网销大军”,上千家“触网”企业,其在提高流通效率、拓展销售市场、方便居民消费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潜力巨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创品牌、搭平台、畅渠道、优服务、建网军”的战略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中介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整合电商资源,集聚“网军”优势,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带动性大、竞争力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示范企业,着力创建若干个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力争用2-3年时间创建全国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一)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自主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从上线运行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每个项目完成投资额10%的金额补助,每个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总补助不超过300万。对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自主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凡入驻注册商户首次突破500户、1000户、2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在市内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自主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由市经贸部门授予“莆田市电子商务招商代理单位”或“莆田市电子商务推广单位”称号。各级政府要支持以上平台企业开展招商推介宣传活动。鼓励供销平台企业重点引进国内外一线知名品牌,凡获得知名品牌销

  售代理权,组织全网分销商实现网上销售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该供销平台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个品牌实现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向制造、物流、会展、旅游、教育、文化、数字出版、社区服务等领域拓展,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制造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线上销售渠道,并将线上销售外包给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制造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对其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且网上销售额突破2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有效整合基础电信运营、软件供应和系统集成等基础业务,培育若干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商,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和软件运营(SaaS)等外包服务,降低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应用成本。每年度安排50万元,用于奖励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

  (四)集聚“网军”,促进电商个体户整体优化转型升级。对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且采用B2B、B2C、分销等经营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的,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商个体商户入驻本市自主电商平台、供销平台,对入驻分销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个体电商户(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电商个体商户转型升级,对转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他新设立电子商务公司和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初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一并享受以上政策。

  三、强化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五)完善网络基础设施体系。积极推进智慧城市、无线城市、城市光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数字移动网、云计算服务平台、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实施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大力推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多

  家网络运营商建立多线服务器,促进网络互联互通和业务融合,夯实电子商务发展基础。(六)打造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发展电子票据、移动电话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支持各商业银行在我市建立的电子商务自主交易平台上开设在线支付结算端口,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支持我市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对已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补助,平台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再连续两年给予每年50万元的奖励。

  (七)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要创新电子商务注册登记方式,积极引导各类经济主体进行互联网经营网站申请备案登记。工商部门对核准的备案申请,要通过平台发布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号和工商电子标识,指导经营者在其网站主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交易和服务的,直接在网上亮照经营。建立由市工商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企业共建的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组织电子商务协会和基地、楼宇等管理单位巡查,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部门发放诚信企业电子标识,提升其网络信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建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八)构建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出适合电子商务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公司除享受省里补助外,市级财政予以等额补助。积极探索电子订单、仓储存货及应收账款质押,产业链核心企业、电子商务协会担保,小组成员联保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解决电商企业抵押物不足等信贷难题。支持各县(区)政府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风险补偿基金,市级财政按风险补偿基金的30%另行安排追加投入(不包含在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内),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重点扶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

  (九)优化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加快我市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不断提高物流配送的社会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支持各类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我市物流业有关政策予以扶持。大力整合网贸仓储和快递资源,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作高效的网贸仓储和快递企业。支持快递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开展代收货款、代为资金归集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增值服务,并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完善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实行统一标识,分时段开辟绿色通道。市工商局、邮政管理局、物价局要加强对快递市场价格的监管,发挥国有快递企业平抑价格的作用,对快递收费明显高于周边地区或以超低价格扰乱市场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快递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置。

  (十)引进和培育优秀电子商务人才。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急需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每年度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电商企业技术运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予以认定,经认定年纳税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即为我市电商企业技术运营高级人才。电子商务高级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的,每年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额度予以返还,并予以1万元的住房补贴,连续补助3年。随迁子女在学龄前或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当地幼儿园或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电子商务高级人才符合《莆田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制定的相应待遇执行。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招收名校优生,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训电子商务及支撑体系人才。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专业学科建设,举办为我市电商量身定做的培训班。鼓励电子商务协会和基地、楼宇等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举办行业发展交流论坛(不包括学历与学位教育),提高我市网军的整体技能水平。

  四、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

  (十一)加大对电子商务用地的支持。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基地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重大(或运用、开发高新技术)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国家和省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各县区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鼓励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产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二)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对我市现有电子商务基地创建国家级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基地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前期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三)培育开发电子商务楼宇项目。对电子商务办公使用面积达5000㎡及以上,实际运行半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市三产办审核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机构每年10万元补助,所在县区财政按不少于市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电子商务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0㎡,实际运行半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强化电子商务发展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莆田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

  (十五)实施财税优惠。设立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实行滚动管理,重点用于人才引进与培养、企业引进与培养、投融资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培育以及产业发展基础和支撑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相应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出台奖励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务环境,积极探索委托代征、民主评税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对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内开设实体店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民主评税方式,委托基地或楼宇管理单位统一代征。

  (十六)开展示范评选。由市经贸委会同工商、财政、统计等部门,以企业投资规模、员工总数、年销售金额、商品质量、纳税情况、信用程度、品牌价值等作为评价标准,每年评选3至5家莆田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及授牌,并在媒体上公布。对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七)强化监管服务。公安、工商、质监、税收等执法征收部门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注重规范引导,注重品牌培植,注重涵养税源,注重警示教育。整合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探索柔性执法,

  为电商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依法纳税、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重大处罚的,应事前通报所在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加强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依法保护电商户商业秘密,任何部门不得把统计数据作为统计以外的任何行政依据。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的宣传。支持我市电商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招商推介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开辟电商宣传栏目,举办相关论坛、新闻沙龙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社会氛围。每年安排30万元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经费。

  本若干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执行。(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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