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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云和县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10:00:3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实施“电商换市”工程。到2020年,全县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30亿元以上;培育200家规模以上电商企业或企业分部;全县80%规上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园区或大楼)、培育一批电子商务示范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争创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基本形成保障体系健全,配套服务完善,产业发展集聚的电商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扶持对象

  扶持能够为全县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和平台建设,如仓储物流、网商组织、产品检验、数据开发等;扶持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工业产品、旅游产品等在县内工商注册登记并经营的网商、电商企业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扶持网商、电商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配套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园区或大楼)。

  四、政策措施

  (一)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园区或大楼)发展

  1.集聚区入驻网商、电商企业达10家以上,且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累计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纳入限上管理网商、电商企业1家以上,给予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集聚区入驻网商、电商企业达20家以上,且营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累计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纳入限上管理网商、电商企业3家以上,给予集聚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以上集聚区内的网商、电商企业营业用房(不包括仓储、物流面积等)每平方米租金给予4元/月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单个网商、电商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需出具正规发票)

    (二)扶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3.整合提升电子商务供货平台,当年内带动20家以上本地网商、电商企业发展,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需出具正规发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鼓励发展县域跨境电子商务。对利用速卖通、ebay、亚马逊等平台销售本地产品的网商、电商企业,按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物流费用(以邮政部门统计为准)的10%给予补助,每户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鼓励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对认定后的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个),对承建单位开设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达到省商务厅标准并通过验收的每个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次年起对已认定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给予每年500元补助,此外,每年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服务点10个,并给予奖励2000元/个。示范点认定由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原则上每村不超过一个。

  6.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省商务厅标准,被认定为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个。

  7.在电子商务各领域中认定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示范单位、企业、平台、基地等。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单位、企业、平台、基地等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示范单位、企业、平台、基地,如淘宝镇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单位、企业、平台、基地,如淘宝村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鼓励网商、电商企业发展

  8.扶持网商、电商企业做大做强。①对2016年起新注册的网商、电商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网络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②网商、电商企业网络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第二次达到以上指标不再奖励)

  (四)加强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

  9.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由商务部门组织的电子商务人才技能培训。个人被评审部门认定为助理电子商务师、电子商务师、高级电子商务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个人被评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10.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创建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被省商务厅认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活动和比赛。个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颁发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五)深化电子商务服务保障

  12.鼓励建设公共仓储配送中心。支持通过利用标准厂房、闲置厂房、闲置校区等建设公共仓储配送中心,为广大中小网商提供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便利化的仓储配送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日均发货3000单以上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运营单位,给予每年奖励10万元。

  13.鼓励建设公共海外仓。给予公共海外仓(按省商务厅有关标准建设)经营主体建设费用50%的奖励,每个海外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

  14.支持电商企业参加展会拓展市场。鼓励电商企业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电商展会,经县经商局备案许可后,每家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15.支持建设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提供在线购物、智能投递、政策查询、便利生活等服务。对建设社区智能终端的运营主体,给予验收合格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给予每年一次性补助每个5000元。

  五、政策保障

  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用于电商发展扶持政策的兑现和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的引导扶持,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办法由县经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部门拨付。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商局,负责对全县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推进本行业、本区域电子商务应用和监管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每年召开一次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会,组织一次网商、电商企业创业展示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等有效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宣传报道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点和典型人物,提升示范效应,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三)强化申报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网商、电商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向县经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县经商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确定。对核准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七、附则

  1.本《实施意见》中的涉及的销售额、营业额,以相关权威单位发布的数据为准。

  2.网商、电商企业同一内容涉及本政策中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金额最高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3.年度内已获得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网商、电商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4.对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

  5.本《实施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6.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7.本《实施意见》由县经商局负责解释。(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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