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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5日 11:08:4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加快推进黄山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创造条件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产业园或改造现有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园区办公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达40%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楼宇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6个(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不低于50%,统一物业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鼓励企业落户本市。对国际排名100强和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黄山注册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和后2年分别给予100%和80%奖励。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100%和90%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鼓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引入电商企业或电商服务企业建设运营黄山市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含各区县公共服务平台、垂直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等),对于平台建设费用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鼓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骨干流通企业、电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合利用区域内闲置的厂房、办公楼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人才培训、电商孵化、品牌包装、产品展示、营销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优先给予场地支持,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五、鼓励区域仓储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电商企业、供销社、邮政等各类企业,建设区域仓储配送中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配送和共同配送,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六、鼓励本市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本市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市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线上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黄山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责任单位: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鼓励企业上市。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补120万元,在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奖补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自然人和企业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可使用“××网店”“电子商务”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相应字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可依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等用语为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技术先进、模式领先、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吸引风险投资资金进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各区县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入股扶持,2年后可由初创股东优先回购国有股份。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政策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三、加快人才培育。支持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培训分部,对年度内组织500人以上初级培训或100人以上的中高级培训的培训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培训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对经认定为我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在个人入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已享受同类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十五、市、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支持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重点商贸流通企业O2O电子商务发展、骨干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培育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与税费有关的,按税费收入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与税费无关的,除已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外,其余资金按税费收入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各责任单位应按本意见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十七、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4年12月5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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