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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14:11:5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为当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经营、交易模式,线上线下交易模式已经成为顺应市场交易的必然。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随之而来。显而易见,电子商务的数字化电子、灵活无纸化操作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及方式提出了极大挑战,尤其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基于电子商务税务征管现状,华东政法大学“电子商务税收小分队”立足C2C电子商务,根据上海税务局电话访谈、德勤会计所会计师邮件访谈等多种方式获取的原始资料,实际调研浙江淘宝村”,探索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现状、法律问题及构架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C2C 电子商务税收  法律问题  可行性

  目前我国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模式主要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和C2C(消费者对消费者),调研资料统计显示,B2B、B2C并未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影响,相关政府机构未雨绸缪,已按季度对相关企业进行营业额的统计。反之,C2C涉及到交易双方为个体,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政府给予C2C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且对于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态度尚不明晰,从而导致目前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统计结果,C2C以淘宝平台为例,截至2015年1季度,微商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达到1007万人,市场规模达到960亿元。2015年第三财季淘宝平台交易额为人民币5630亿元,同比增长14%。不可否认C2C为经济、就业发展贡献程度,但伴随着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庞大,若未设计相应税收征管模式,今后偷税、漏税现象必将反复出现,同时增加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难度。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及内外因剖析

  首先,根据对淘宝网店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如下:第一,50%以上店家对于C2C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尚不知道是否需要纳税,缴税意识较弱。第二,35%左右处于观望态度,原因在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税收缴纳状况。第三,少数人明知需要纳税,但是介于C2C电子商务较为宽松发展环境,少报或者不报。

  其次,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多方式调研,结果如下:

  第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C2C仅在交易模式上区别于传统交易习惯,达到征收标准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网店店铺地址难以查询,增加征收难度。同以往传统型交易模式而言,税收征管只需要找到相应店铺即可,但是目前网店店铺买卖往来只有快递信息查询,并且很多店铺直接把居住的地方改造成仓库,根据文明执法的要求,店铺执法与住房执法就有了很大区别。第三,鉴于目前国家对于C2C税收政策处于宽松状态,兼有实体店与网店的店家存在实体店营业所得转移网店问题,并且比较隐蔽。第四,发票制度尚不完善。代开发票、手写收据代替发票等问题层出不穷,难以确定网店实际营业额。第五,C2C税收征管地域冲突,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应当向店铺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收,但是网店挂靠在淘宝平台上,也可以作为实际经营地址,因此将会产生税收征管地域冲突。

  二、目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行性分析——以淘宝店家为视角

  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无可厚非C2C电子商务要进行税收缴纳,但是国家目前仅仅是要求B2B、B2C按照要求纳税,但是对于C2C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从而导致多数淘宝店家处于观望态度,并且产生C2C 不需要纳税的错误认知。

  通过实地走访浙江淘宝村,从淘宝店铺目前经营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对C2C税收征管可行性分析:第一,淘宝平台竞争环境愈来愈激烈,光鲜营业额背后隐藏巨额亏损。淘宝店家除了美工设计、网站维护等各项服务支出,为增加店铺销量巨额支出来参加“双十一”、“双十二”以及“聚淘宝”,伴随着网销模式恶性竞争愈演愈烈,除去各项支出实际收入甚微。第二,淘宝平台新店家为了拓展自己的客户渠道,低价促销,盈利甚少乃至亏本。第三,据调研,目前大多数的店铺尚未进行税收缴纳,根据网店实际经营状况认为现在对C2C征管税收尚早,原因在C2C在我国目前处于一种上升期,并未发展成熟;并且进驻淘宝平台的店铺主体较为特殊,多以农村居民、20岁至35岁青年为主,C2C是他们经济创收的另一种方式,甚至完全取代以往的外出打工等收入模式。因此,若现在开始征税会打消大多数店家的积极性,不利于C2C电子商务发展。第四,发展规模较大且盈利较好的淘宝店铺大多数已经开始设立公司,或者将店铺转移至天猫平台,因此随着网店规模的扩大,偷税、漏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避免。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设计

  首先,税务机关联合阿里巴巴——淘宝网后台坐镇,保证营业额后台统计,建立数据信息统计平台。阿里巴巴作为电子商务运营巨头,有义务协助相关部门提供税收征管信息,同时利用自己的电子商务运营优势,以订单量为基准统计店铺实际交易额。

  其次,出台法律法规,规范C2C 电子商务发票环境,推行电子发票。C2C发票代开、发票不规范情况极为常见,发票作为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界定因素之一,如若不能规范化发展将会给C2C税收征管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应当出台相关规定规范C2C发票环境,同时根据C2C灵活、便捷、互联网交易等特点推行电子发票。

  最后,统一C2C收付交易平台,联合支付宝支付平台、银联等机构,为C2C店主办理单独账户,独立于店主其他收入,同时各方与C2C店主签署保密协议,保证相应数据作为商业机密不得公开,否则应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尽管目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机尚未成熟,但从现行税收法规及调研结果来看,征税是一种必然趋势,且符合法定税收原则。为能在将来顺利实现征税,当前应加强税收宣传,培育C2C电子商务网店店主的纳税意识。完善推行电子申报及电子发票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银行、物流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基本信息采集制度,提高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现代网络税收的要求。(来源:《上海法制报》文/韦笑威;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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