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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0日 10:50:2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催生经济新业态、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营造电子商务宽松发展环境

  (一)推动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力拓展电子商务发展空间,建设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集聚区,支持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园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对被商务部评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省商务厅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集聚超过20家正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补贴电子商务企业运营费用。对加入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前3年每年补贴80%的平台服务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从第4年起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补贴30%的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高于发票金额)。对通过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平台服务费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补贴服务器托管和宽带使用费。对进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每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贴(不超过5年)。

  二、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建设本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运营一年以上的,活跃用户超过100家,且当年资金单向流量超过10亿、5亿、1亿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培育和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特别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或在我市注册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对获评商务部、省商务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传统企业转型。支持传统制造企业自建平台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国内电子商务。对接入经认定的我市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且在泰州行政区域内实现销售的企业按其销售金额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年销售额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按其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其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符合规划条件的专业市场引导商户开展电子商务,对进场的线上实际交易商户超过50家,且占市场总商户数60%以上的,给予市场运营方总投入5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七)鼓励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接入经认定的市级支付平台且线上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每年对其平台运营费按4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进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每年对其平台运营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包括在线支付、仓储物流、代运营以及业务流程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展示中心)。对本市企业建设的经认定的海外仓一次性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进口商品贸易。对接入经认定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且有进口实绩(列入泰州海关统计)的企业,其进口商品在泰州行政区域内实现销售的按其销售金额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年销售额5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按其销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开展信保业务。对接入经认定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且线上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其线上业务在中信保、人保、平安等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在其他政策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实付保费90%的补贴。

  (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行退税扶持政策。对接入经认定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且手续齐备的企业,确保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

  四、加大人才培训和引进力度

  (十三)加大应用型人才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对经认定的人才培训机构开展的电子电子商务免费培训,按实际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用的8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十四)鼓励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高端人才,其鼓励政策参照《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执行。

  五、附则

  本意见所指认定机构是指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

  本意见所列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各类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及服务的平台,包括:综合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平台、业务流程服务平台(政府公共服务平台)。

  本意见适用于在泰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是应用电子商务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单位。靖江、泰兴、兴化三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金额为每年600万元。此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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