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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11:13:1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市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产业基础、消费水平优势,紧抓国家“一带一路”和“向西向南开放”的战略发展机遇,坚持分步贯通、创新畅通、业务连通的发展原则,创新非网购保税进口试点城市最佳发展路径,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努力提供西部跨境电子商务最佳通关服务,将成都打造成为我国进出国际电子商务市场的“西大门”。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8年,初步形成“一都一府三中心”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格局,即将成都发展成为全球网购西部消费之都、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创业天府、跨境电子商务运营及仓储功能叠加的西部运营中心、跨境电子商务资源聚集的服务资源中心、西部电子商务国际物流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积极发展O2O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我市主要商圈、区(市)县邮政核心网点及综保区开设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及进口商品展示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物流办,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2.鼓励营造宽松、公平的跨境电子商务创业环境。大力支持中小经营主体、拥有跨境电子商务自主品牌的企业和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开展B2B业务的企业在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成都工投集团)

  3.引导在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将跨境电子商务运营及仓配功能叠加到现有西部运营中心,鼓励其在成都口岸报关和清关,在成都集货或分拨配送。(责任单位:市物流办、市商务委)

  4.引进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营销、代运营、支付等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成都,服务中西部跨境电子商务。(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商务委)

  (二)建设成都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5.加快建设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中小经营主体、供应链、仓储等企业提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外管、国税等授权范围内的部门信息共享,提高企业申报与口岸监管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物流办、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成都工投集团,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四川省分局)

  (三)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6.在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国际物流园区,形成集聚和示范效应。优先支持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成都铁路口岸按照政策规定适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业务,优先支持成都空港国际快件中心、双流国际快件中心、国际邮件互换局开展一般进出口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物流办,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白江区、双流县政府)

  7.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对新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用地指标。对引入园区的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落实土地指标并开通绿色通道,减免各项收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

  8.探索特殊监管区出口监管服务工作,探索研究全球用户网上下单—综保区生产组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出口的新型制造模式。(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商务委,双流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9.优先建立一般出口和直购进口监管模式,依托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快速通关模式;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探索开展保税监管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成都海关)

  (五)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流程。

  10.创新监管机制,依托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模式。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信用管理、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实施“企业商品全备案、进出口全申报、质量安全全追溯”的“三全”管理模式,实现“质量可追溯、风险可监测、流向可跟踪”。(责任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有序推进电子商务收支与结售汇。

  11.通过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外汇监管部门业务巡查和监督,通过与海关清关信息比对,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结售汇监管。逐步实现将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确认的电子交易信息视同为有效贸易凭证。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为A类的企业,可凭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办理货物进出口收支和结售汇业务。(责任单位:外汇局四川省分局)

  (七)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服务。

  12.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可依据海关电子报关信息和相关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免)税和免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13.创新有利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机制。对纳入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监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14.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政策,对在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申报的开展特殊区域出口业务企业实行“入区即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15.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建设,推动票据电子化及协同办公,力争实现月度多次退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

  (八)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16.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电子商务子基金,重点投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7.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委)

  (九)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氛围培育和人才培养。

  18.鼓励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媒体、研究机构等每年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大型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19.通过政府智力服务采购,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等机构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开展政策理论研究。(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20.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外省与境外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高层次人才。(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全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市商务委、市物流办、市投促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人社局,相关区(市)县政府要与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紧制定可操作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积极推进落实,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实效。

  (二)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纳入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有力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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