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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4日 10:47:3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围绕“做大体量、规范管理、提升品牌、集群发展”的目标,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在市区双桥物流园[专题进入>>]、文房四宝产业园等商贸集中区域建设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快递物流配送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对在该区域改造、租赁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楼宇),给予运营单位50元/㎡的一次性装修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邮政、快递、物流配送企业依托实体网络发展电子商务,对租用工业旧厂房、仓库、闲置设施,建设满足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中转分拨场(站)、社区集散网点等物流设施的,3年内分别给予50%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普及应用。支持生产型企业和百货商场、连锁超市、专业市场等传统流通企业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在线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体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且实际运营满一年以上的,对其设备和装修费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合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引进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国内100强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宣城设立区域性或全国性总部等高端项目,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和30万的开办费补助;对其高管人员,2年内给予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4.支持电子商务特色馆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特色馆引进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文化旅游商品(文房四宝)、地方优质农产品。对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凡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企业2000元的标准奖励电子商务特色馆经营单位。

  5.鼓励建设第三方电子交易支付平台。对在本市注册建设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6.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商业模式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项目。制定并规范市级示范评定标准,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电子商务(含快递配送)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达限。对在本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标准的,受益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8.本《意见》所规定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9.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1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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