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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法院判决快递公司 未保价包裹丢失原物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09:47:3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鹤壁法院判决快递公司 未保价包裹丢失原物赔偿

  快递现在在人们的生活中极为常用,但很多人在寄出包裹的时候,很少会翻看自己签字的快递运单背面。快递运单格式合同的背面印制有快递服务协议,上面往往写明“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N倍赔偿”。

  如果寄出的是成千上万元的贵重物品,丢失了之后难道只能得到几倍运费的赔偿吗?其实未必。本案中的当事人就通过诉讼讨回了自己在快递运输中丢失的手机。

  身边的事儿

  去年,周某在邮政速递公司邮寄一包裹,内装一部某品牌手机及配件,周某付邮费20元,未办理保值。一周后,周某得知包裹丢失。

  周某到邮政速递公司要求赔偿一部某品牌手机及配件。邮政速递公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故只同意赔偿邮费的三倍。

  结果

  日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邮政速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一部某品牌手机及配件,并退还周某邮寄费20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该法附则中规定:“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而本案中,周某以包裹形式在邮政速递公司处邮寄一部手机及配件的事实可以确认,丢失的物品是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的范围应是无法查明包裹内为何物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周某邮寄的手机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根据民事活动公平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周某请求邮政速递公司赔偿一部某品牌手机及配件,并要求邮政速递公司退还邮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目前快递业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包裹的邮寄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大家在邮寄包裹的同时,应保存好邮寄的单据,单据上尽可能地将邮寄的物品、数量描述清楚,贵重物品还应附加保值服务,以免出现意外无法维权。(来源:大河网;文/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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