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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快评】电商中心评滴滴Uber中国“跨国恋”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6日 09:20:0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滴滴Uber中国上演“跨国恋”:互联网出行市场从竞争走向垄断?

  一、背景概述

  历经数月传言、发酵、辟谣…全球最大两家出行平台终于达成了交易。8月1日下午滴滴官方宣布和优步达成战略协议,将全资收购优步中国的全部资产,滴滴称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交易。有交易人士透露:合并后公司估值接近350亿美元,其中Uber中国价格接近70亿美元,而滴滴出行保持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即270亿美元到280亿美元之间。

  据悉,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优步的母公司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滴滴也因此成为了唯一一家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同时,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Uber全球董事会。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

  二、相关数据

  据最新数据监测显示,两者除了资本上的差距以外,滴滴在400座城市有1400万名签约司机;而Uber目前覆盖不足100座城市。Uber总订单量超20亿,全球已覆盖73个国家和地区超过450个城市;滴滴打车用户数突破1.5亿,最高日订单量达1217万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到,现国内网约车模式主要有C2C和B2C两种。前者的代表企业有滴滴、优步、易到等;后者则主要是以神州、首汽为代表的公司。近两年以来,网络约租车(俗称专车)迅猛发展,单日成交量已经超过1000万单以上,全国已有超过400个城市开通专车服务。

  三、合并背景

  “烧钱”不止:迫于资本压力

  关于滴滴、优步在中国市场展开激烈的“烧钱大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滴滴公司每周要花7000万到8000万美元,每年花40亿美元来补贴司机;而中国优步过去一年补贴达到20亿美金之多。而合并之后,双方就可以减少补贴,从而减低成本,而这一部分对于两者而言可是不小的开支。其他方面,比如大数据分析等资源共享也将为两者节省不少。

  新政出台:C2C模式何去何从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肯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市场尚不成熟,补贴低价竞争等乱象频生。随着本次新政出台,网约车公司受到监管力度更大,开具发票、政府指导价格、驾驶员管理、责任承担等都会增加平台运营成本。这无疑会加重很多尚未盈利公司的负担,市场格局或将发生变化。详见专题:《专车新政落地:网约车合法地位获批网约车市场运营将趋于合法化、规范化》www.100ec.cn/zt/zcxz/

  四、专家点评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及特约研究员发表点评(更多独家点评请关注,中心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参考。

  焦点一:出行行业从竞争走向行业垄断?

  对于滴滴和uber的合并,大家头脑中的第一感觉肯定是:寡头形成,垄断来了。大家最近关注较多的也是二者的合并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要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的问题。结论是根据现有法律关于“经营者集中”所采用的营业额的标准,二者合并不一定构成经营者集中。难道对于这种肉眼可见的垄断行为,现有法律真的无能无力吗?

  观点一:滴滴出行收购优步是否涉嫌垄断还不好说

  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等三种情形。即使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超过二分之一,如果营业额之和不到20亿元、每家的营业额不到4亿元,一般也不需要去申报,除非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主动调查。相反,即使市场份额之和达不到二分之一,但是符合营业额标准也需要去申报。

  如果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符合申报标准并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商务部审查主要看这起收购是否会排除或限制竞争,目前网约车行业参与企业比较多,还有神州专车、易到用车,而且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是直接通过,少部分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只有极少数案例是直接否决的。因为反垄断法原则上不反对企业通过正常市场经营以及合并等方式做大做强,甚至获得垄断地位,主要反对的是利用垄断地位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专家微信互动:zhaozhanling123)

  观点二:大家不必担心无法用市场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

  《反垄断法》关于垄断行为的界定中还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经营者集中侧重事前报批,而这两种行为则侧重事后监管,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而其中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按照市场份额作为标准的。

  我国对于反垄断的原则可以理解为:并不泛泛地禁止垄断企业,但严禁垄断行为。熟知反垄断行业的人恐怕都知道,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获罚的案例可是举不胜数。所以,我们不必担心滴滴和uber的合并是否需要事先进行反垄断报批,也不必纠结双方的股权比例究竟是百分之五点几还是百分之二十的问题,而是看二者合并之后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鸿雁(专家微信互动:fengyutong2004)

  观点三: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值得立法者考虑

  即使滴滴UBER合并后占网约车的100%份额,其在整个出租车市场所占份额可能仍然非常有限。我们也同时看到,反垄断法中的被动审查条款,自反垄断法成立以来,也从来没有被使用过,是一个典型的僵尸条款。故,在互联网模式下,我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是否该适时加以调整,值得立法者考虑。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专家微信互动:macelawyer)

  观点四:是否垄断在此只能坐等监管部门的决定

  合并一经公布其涉嫌垄断的呼声就在网络上此起彼伏,且先不去论证其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垄断,但滴滴加上Uber,在中国市场其所占的份额可能超过90%,已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种垄断必然会削弱竞争、削弱创新,不过,这正是中国互联网的特色:携程+去哪儿,土豆+优酷,美团+大众,58+赶集,如果滴滴+Uber构成垄断,试问以上各家当如何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

  焦点二:用户补贴没有了、打车价格会提高?

  对习惯了网约车服务的用户而言,这场引人瞩目的并购案未必是一个好消息。出行平台是竞争最为激烈的市场之一,此前,出于培养用户叫车习惯、获取用户数据等考量,各竞争主体以补贴为主要手段打得如火如荼,在两大竞争方握手言和后,人们难免会担心,补贴是否会取消,甚至价格是否会因此上扬。

  观点一:企图单纯通过价格战而忽视服务和安全的平台必然会被淘汰

  2016年是中国在线专车乃至整个在线出行市场服务开始走向正规化的一年,也必然是行业逐步健康发展的一年,行业的无序竞争将会减少。不管是平台还是用户都会开始理性,那些企图单纯通过价格战而忽视服务和安全的平台,必然会被淘汰出局。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智库系列丛书第五部《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在去年就预测了优步中国会被并购,如今滴滴收购优步事宜终尘埃落定。

  ——国内知名互联网+专家、《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专家微信互动:www-100ec-cn)

  观点二:司机和用户的“粘性”会随补贴的减少而降低

  滴滴这次与Uber中国的合并保证了其在中国专车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而对Uber中国而言,如今把中国市场交给滴滴,有助于其甩掉之前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产生的巨额亏损。对两者共同的发展来说,此次合并对加快二者IPO的进程也是个不错的契机。

  两者合并不异于此前类似滴滴快的、58赶集、美团点评以及携程去哪儿的合并案例,在业务上都曾以低价补贴来吸引用户,并且烧钱不止也是业界对其最大的担心。猜想其合并后第一要务就是减少甚至取消补贴,一旦如此,司机和用户的“粘性”恐怕会降低。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O2O部助理分析师张婧(专家微信互动:xiao_jing_ziLois)

  观点三: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因此涨价是必然的

  互联网时代的资本运作与以往有所不同,首先是基于全国性市场的整体联动投入,投资量大,市场启动快,竞争厮杀也更激烈,所以资本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竞争的持久力,在竞争格局基本明朗后,投资的风险必然加大,投资方为了寻求投资效益和规避风险,通过资本重组达到市场重组,因而必然加快整合的速度与规模,否则两败俱伤,最后大家死得都很难看。

  保留下来的应该会通过业务模式的细分,形成不同的以侧重细分目标消费市场的经营格局,比如专车与以散客为主的出租车,否则还有公司会在资本的驱动下倒下或重组。在前期的打资本投入的背景下,人们比较少关注以市场为导向的盈利模式,后期一定是通过盈利模式的调整,在重组过程中,提高盈利能力,因此涨价是必然的。

  ——中国跨境电商委员会原秘书长刘强(专家微信互动:wxid_zaw5c9c2lmeh21)

  观点四:滴滴Uber合并意味着砸钱模式的终结

  疯狂的补贴、巨额的融资、不计成本的砸钱是滴滴与Uber成长的必杀技,然而,一切事物终将回归其本质。第二次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其实更是此种砸钱模式的终结。如果仅仅通过砸钱来开发市场,其发展模式终将是不可持续,即使如滴滴、Uber这样急速成长的独角兽公司也无法承担。

  互联网只是工具,但创新才是其发展的原动力,赚钱盈利才是王道。不论任何所谓的商业模式,终究需要盈利。滴滴的未来如何实现盈利才是其最大的考验。是简单的通过垄断地位提高价格,还是通过不断的创新、切实的服务来实现盈利,相信市场与用户会做出自己的选择。曾经的巨无霸诺基亚,还是第一代互联网巨头雅虎,不创新必然死。滴滴与Uber也无法逃脱这样的魔咒。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

  另从中国汽车O2O网(http://www.100ec.cn/zt/qch/)企业数据库监测显示,以滴滴快的、神州专车、Uber、易到用车、一号专车为代表的打车市场,以汽车之家、易车网、车易拍、优信拍、平安好车、人人车、好车无忧、瓜子二手车为代表的汽车零售市场,再到一嗨租车神州租车、宝驾租车、PP租车、AA租车、凹凸租车为代表的租车市场,当然还有以养车点点、车易安为代表的汽车保养市场。在专车市场的带领下,整个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得到了稳步的提升。

  焦点三:滴滴Uber中国合并会催生“寡头经济”?

  观点一:这一合并表示又一家中国互联网寡头产生

  “B·A·T·D”应该是未来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四座大山。多年来大家一直在纠结BAT之外第四家巨头是小米还是360,然而让大家大跌眼镜的是仅仅用了四年时间,滴滴出行完成了其他巨头十几年走过的历程,无论从规模到估值都一次次的创下了纪录。

  其次,有人说两者的合并实际上是网约车合法化后全球最大的出租车公司挂牌成立,他认为此言差矣。出租车行业与网约车存在着相似性,但在本质上有巨大的区别,不能否则网约车其分享经济、共享模式的创新,在商业本质上两者的差异更是天差地别。未来,网约车将会渗入到更多生活服务领域。

  这是柳家人的胜利。一不小心柳家人走到了一起,柳青终于证明了自己,不论是当年慧眼识马云,自己是一个成功的投资人,而今更是汇聚了阿里、腾讯、百度、苹果、Uber等互联网界巨头,成为史无前例的互联网公司股东结构。能否打通壁垒,整合资源再一次证明自己,是柳家人更长远的挑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

  观点二:消费者将成为最大的得益者之一

  如果滴滴的收购行为构成垄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会禁止该收购案或者在该收购案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杜绝垄断市场的行为产生;如果滴滴的行为没有构成垄断,那此次收购案其实是《网约车规定》出台后应运而生的结果,因为在新规之下,各网约车运营公司都必须在个地方政府的指导下沿用相同的价格,无法再采用之前的高补贴的形式抢占市场,这便意味着今后移动出行市场的竞争将主要集中在服务质量、细分场景和企业服务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冰(专家微信互动:w694401074)

  观点三:早日结束相杀就早一日结束巨亏

  从短期来看,好像Uber亏了不少钱又退出了中国市场,但是Uber不仅拿滴滴的10亿去做他最想去做的事,关键他还拿了滴滴17.7%的股,早一日结束相杀,就早一日结束巨亏;变成相合之后的垄断会持续给他带了越来越多的蛋糕啊!还有一个就是,柳家又一次胜出。

  ——浙江工商大学教师丁仁仑(专家微信互动:andrewdrl)

  观点四:未来网约车市场依然存在一定的变数

  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针对网约车的指导性文件之后,滴滴和优步(中国)紧锣密鼓地宣布合并。这是资本联姻的又一个经典案例。双方在经过了前期的大量财力投入之后,都面临营利的压力。这种巨额的投入如果持续下去的话,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而且,会极大地伤害这个市场。因此,共同的利益使得双方走到了一起。

  经过这次联姻,二者变为一家,所占市场份额极大。虽然没有明确的数字被披露,但是,可以推测出网约车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将被两家瓜分。当然,行业两家领跑者的合并也会面临一定的问题。现在就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次合并是否涉及垄断问题?包括之前的大量低价促销活动是否涉嫌倾销等。最关键的是,相关文件虽然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是,具体的执行法规、措施等,制定权和执行权落在了地方政府的肩上。

  ——沈阳工业大学新闻传播系主任田宇(专家微信互动:tianyu19810130)

  五、联系我们

  张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O2O部助理分析师

  •电话:18857125856

  •TEL:0571-85337217

  •QQ:1054159212

  •E-mail:O2O#netsun.com

  赵占领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互联网与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

  •E-mail:zhaozhanling123#163.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19.html

  麻策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电子商务

  •电话:13968029084

  •E-mail:mace1022@163.com

  •TEL:0571-88965890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73.html

  董毅智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企业投资近日、电子商务、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于评估等

  •电话:13555987329

  ·E-mail:109215871#qq.com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37.html

  王冰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电商、民事诉讼等

  ·E-mail:wang#lawye.net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76.html

  任鸿雁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北京中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研究领域:侵权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77.html

  ·E-mail:1380101748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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