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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不可改用“推广”一词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6日 14:10:3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针对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是否意味着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明确回复《法制日报》: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暂行办法》同时在罚则中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新法实施在即,上述条款目前在业界却仍存在疑惑,并引起法律界讨论:标注为“广告”,是必须标“广告”二字,还是也可用“商业推广”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如果一个网络广告,旁边标注了“AD”,是否也要承担未规范标注的责任?由此,海外网站哪怕满页都是英文内容,也要在广告内容旁边标注上中文的“广告”二字吗?

  据业内人士透露,广告法的本意是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但修订时不知为何加了双引号,所以有了这些歧义。

  就这一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专门致函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询问,而得到的明确回复是: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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