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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10:11:1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互联网+”时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其作为一种新兴贸易形式给我国税收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对此,要针对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制定出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晚但增速快。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高达1.3万亿美元,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2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3.3%;传统进出口企业纷纷利用各自固有的优势,开始大规模进入线上跨境电商市场,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增长至6.5万亿人民币,年增速超30%。

  2.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和跨境收入结汇方式。跨境支付购汇方式,除了第三方购汇支付外、还包括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等方式。第三方购汇支付主要指境内持卡人的境外网上消费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进行支付和外币结算的服务。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包含第三方收结汇方式,通过国内银行汇款和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此外还可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

  3.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将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我国外贸产品种类大大增加。除了计算机、电子产品和服装等传统产业外,医药、母婴用品、汽车配件等冷门领域外贸交易额也迅速增长。尤其是医药行业,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医药商业企业开始全面向互联网医疗相关业务拓展。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冲击

  1.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冲击。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依据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等要素制定的。而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贸易方式,具有国际化、无纸化、虚拟化等特点,其交易主体、地点和时间比较隐蔽甚至容易发生更改,这使得在适用税收制度时,很难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的征税主体、纳税人、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执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冲击。

  2.对当前税收征管的冲击影响。首先,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对于税收管辖权的实施将越来越困难,因而税收管辖权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的方式,是否需要改变、如何改变,是税务征管中要面对的挑战。其次,征税行为发生地如何规定存在争议,是以纳税主体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还是以商品交易行为发生地,或是以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确定,在实际征管时很难把握。此外,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交易过程并不经过海关审查程序,直接影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对于税源管理和代扣代缴方式的采用、税务日常管理和税务案件稽查等都有很大的影响。

  3.对税收利益国际间合理分配的冲击影响。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各个国家在发展贸易的过程中进行了长期的竞争与合作,从而各国普遍认可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和基本准则已经基本建立。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对传统贸易形式产生冲击,同时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税收利益出现向产品生产地倾斜的情况,导致产品消费地对跨国公司经营所得、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所得等征税权的缩小。

  三、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应对措施的路径选择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虽然较为迅猛,但仍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应积极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快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要确定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必须在不影响原有税收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对现行的税收制度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手段,不应单独开征新税,既要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也要顾及广大纳税主体的利益。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平等地对待不同的贸易形式。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尚处在初期阶段,应当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这一新的贸易形式更加健康发展。

  2.要增加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挑战,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明确电子商务贸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以及征收流程等,对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企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且适当简化税务登记、申报和支付程序,以便实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监控,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税款流失。

  3.要给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技术保障。加大科研投入,开发智能征收系统和稽查软件,有效防止和查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的偷逃税行为,避免税款流失。同时,培养大量既精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又具备扎实的税收专业知识的综合型人才,以便掌握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术,从而切实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水平。

  4.要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具有全球化、网络化和开放化的特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也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适用于传统贸易形式的税务征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大大减弱,由此也更容易引发许多国际税收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国际间信息交流,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相互配合、紧密合作,有效控制纳税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偷逃税,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来源:苏州市吴中地税局 文/顾振瑞 胡爱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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