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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 电商法草案怎么界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5日 13:00:2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披露的不少内容都指向了电商活动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多位长期关注电商法、参与电商法草案立法工作的律师向《天下网商》表示,这些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填补了之前法律上的空白,结束了电商领域“讲理不讲法”的尴尬境遇。

  《天下网商》整理已公开的草案内容发现,电商法草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主要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经营者通过劫持网站流量、仿冒商业标识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包括经营者通过刷单、“炒信”、删差评等不正当行为提升信誉度。

  根据草案,若违反这些条款,“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在2014年初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部分涉及到了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做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而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电商法草案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做的规定更加具体详尽。同时,电商法作为人大立法的国家基本法,在法律效力上将高于前者。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开始施行。长期以来,这部法律始终是判断商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

  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曾指出,从目前互联网案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较现实情况已滞后。

  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参与电商法立法工作的张延来律师告诉《天下网商》,电商活动的一大特点,是商业实践中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在法律中无法找到相关规定。

  比如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法院在判决时常常遭遇尴尬,“因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不到一条具体规定说这种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张延来说。

  他向《天下网商》提供了一份含有二十六种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的研究报告。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二条,即“诚实信用原则”。这即意味着,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面临着因为缺乏具体法律依据,只能退而寻求法律原则、商业伦理和行业惯例的窘境。

  (资料来源:金道律师事务所)

  而电商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填补《不正当竞争法》的空白。

  尤其是草案中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劫持网站流量、假冒链接等,非常契合电商行业的互联网特性。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电商部副主任麻策告诉《天下网商》,从目前已经披露的草案内容来看,电商法融合了立意高和接地气两个特点。其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细致到了差评和流量劫持这些具体内容,因而电商法将会是一部容易落地的法律,其规定也将在法院实际判决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来源:天下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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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商法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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