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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用户投诉“1号店” 称虚假发货、秒杀物品不发货、疑似欺骗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 10:30:4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6年12月16日,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接到多名用户对“一号店”的投诉称退货要求买家出运费、虚假发货、秒杀物品不发货、疑似欺骗消费者。

  (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配图)

  以下为用户向我们发来的投诉内容:

  案例一:退货要自己出运费自己寄件

  应先生是一号店用户,订单号:11266332684293。

  2016年12月12日在一号店买了林内的热水器,15号送到家。接着打林内的客服电话打算预约安装,一直没打通,两天时间近20个电话,一个都没通。现在我非常的不满意,我想退货,一号店竟然让我自己把东西寄回去,哪有这种道理,又不是一些小东西,这么大的一个物件让我如何寄回去,如果寄送途中出了问题谁负责,作为一个电商平台,要管理好自己所售卖的商品,如果出了问题,平台应该找商家负责,而不是找消费者的麻烦。

  对此,一号店向本平台发来反馈如下:已联系顾客致歉,已帮顾客预约,林内客服会在工作日8小时内联系其核实处理,建议其耐心等待,顾客认可。

  案例二:出售非法添加中药的食品

  沈先生是一号店用户,订单号:11218002048680。

  本人于2016年12月10日在一号店网上商城购买到两款花茶均由亳州市春草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一款名为桂杞子仁茶,单价56.8元×5配料:酸枣仁桂圆枸杞莲子心冰糖。一款名为葛花茶,单价为42.8元×5配料:葛花山楂陈皮决明子冰糖。产地均为:安徽亳州,净含量均为:160克,保质期均为:18个月,执行标准号均为:Q/CCZY0001S-2015,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SC11434160205471,受托单位均为:亳州市春草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均为: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石交卜行政村石交卜小学北侧8号。委托单位为徐州庆济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睢宁县魏集镇陆圩村村部院内,其中生产日期有几盒根本看不清楚。

  另经本人查询到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 ] 858号)的规定莲子心是不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的。另据中国药典1963年版第一部的270页中规定葛花为中药材,在1963年公布至今国家相关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任何一个公告规定葛花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也无历史食用记录。  对此,一号店向本平台发来反馈如下:已联系顾客致歉,无法满足顾客需求10倍赔偿,顾客不认可。

  案例三:双12秒杀物品不发货

  吴小姐是一号店用户,订单号:11297461901509。

  双十二秒杀物品不发货,1号店说是商家点错价格了,联系商家,商家说发货听1号店的。去年我朋友也是秒杀,1号店说的是一样的理由。价格能点错么?年年都点错啊?一号店欺诈顾客。不是钱的事,这活动做得真让人生气。说是陪我12.12里的30%的钱。凭什么。我就要物品!

  对此,一号店向本平台发来反馈如下:联系顾客致歉安抚,因商家价格设置错误,导致商品无法发货,按我司平台规则,建议顾客取消,返利补偿20元,顾客认可。

  案例四:虚假宣传、虚假发货

  王先生是一号店用户,订单号:11236202222841。

  2016年12月11日在一号店自营商家“喜多多”购买两件服装,商品原价216元,店家促销活动叠加一号店半价支付活动,实付金额58元,12月12日卖家在平台确认已发货,商品物流单申通快递402241038097,但是直至12月14日仍无法查到物流信息,与卖家联系反馈商品无货,要求退款,而当时所购商品仍处于可购买状态,约半小时后卖家将商品下架,投诉至一号店平台反馈仅支持退货并补偿20元优惠券。卖家在实际无货的状态下仍然参与双十二宣传活动,在无货情况下仍然按已发货处理,并且多日不告知买家商品无货,按照消费者保护法,卖家涉及虚假宣传和虚假发货,需退一赔三,一号店在商家明显违规的情况下不作为!

  对此,一号店向本平台发来反馈如下:联系顾客致歉安抚,因商品缺货,导致商品无法发货,按我司平台规则,建议顾客取消,返利补偿20元,顾客不认可,未与其达成一致。

  案例五:欺骗消费者

  曹小姐是一号店用户,订单号:10908598751611。

  1号店自营打着双11的噱头做促销,锅的价格139.满199减100元,活动结束原价成69元,299减100元,我打过1号店投诉热线,现在原价69元,满199减100元,双11的活动都是欺骗,故意抬高原价欺骗消费者。

  对此,一号店向本平台发来反馈如下:联系顾客致歉安抚,因商品价格会随着市场价格及网站活动等做相应调整,可能会有短时间的优惠活动,所以价格存在变动,无法补偿差价,顾客认可。

  案例六:拒不发货,并强行取消订单

  刘先生是一号店用户,订单号:11361132537868;11361126005868;11367604065868;11361092493009。

  12.19日下午6.40在一号店商家汇通手机专营店用一号店手机app购买华为畅玩5移动版和红米4A若干台,注意手机app并没有限购一台标志。商家于20日下午全部取消订单不给发货,声称手机限购一台,多拍不发。实际情况是他不发货的手机在20涨价,如果他们给我发货会损失几百元。购买当时至今手机APP并没有限购标志。这两款手机在我购买当时标价584,562。现在涨至629.579。并且一号店不作为包庇商家,拒不直面回答我为什么手机app上没有限购标志,一直在为商家利益考虑,不顾及消费者的感受。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此事,以后再也不在一号店购物。

  对此,一号店向本平台发来反馈如下:联系顾客致歉安抚,因商品限购,无法满足其发货需求,顾客不认可,未与其达成一致。

  据《2016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www.100ec.cn/zt/16tsjcbg/)监测统计,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退款难、发货迟缓、退换货难、不发货、网络售假、网络诈骗、订单取消、虚假发货为“2016年(上)网络零售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文/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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