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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7岁男童乘网约车遭意外身亡 法院:商业险可拒赔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0日 14:46:3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常熟一名7岁男孩跟母亲坐网约车,到目的地下车后被一辆越野车碾压,不幸身亡。男孩母亲将网约车、肇事车及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告上法庭。日前,常熟法院判决肇事车司机承担七成赔偿责任,网约车司机承担三成责任,但他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商业险不予赔偿。

  如今,网约车因其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市民的青睐,但私家车擅自用作营运车辆也存在一定风险。日前,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案的常熟市民陈某将私家车注册了网约车,平时带客赚点外快。2016年8月11日下午,徐女士带着7岁儿子坐上陈某的网约车。到达目的地后,陈某将车停靠在小区门口的十字路口,让徐女士母子下车。这时,一辆越野车突然从小区里开了出来,紧贴着陈某的网约车左拐,正好将刚下车的徐女士母子带倒,7岁儿子避让不及遭到越野车左前轮碾压,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常熟交警部门认定,越野车驾驶员牛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网约车司机陈某在交叉路口停车下客,未能确保乘员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因为赔偿问题谈不拢,2016年9月,徐女士将网约车司机陈某及其注册的网约车平台、越野车司机牛某和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7岁儿子因车祸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83万元。

  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徐女士和儿子属于陈某所驾驶车辆上的乘客,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第三者赔偿责任险范围。更重要的是,陈某所投保车辆是私家车,但他将该车改为网约车,性质已转变为营运车辆,但并未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该车商业险的赔偿。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母子乘坐陈某的车辆到达目的地,下车之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徐女士与其7岁儿子已经离开陈某驾驶的车辆,性质从该车乘员转变为第三者,所以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徐女士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陈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载明,该车系非营运车辆,他在投保时明确为家庭自用汽车,但他将该车注册为网约车后从事营运服务,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并办理手续,所以按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拒赔陈某车辆商业险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点评

  本案中,陈某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2017年5月1日起,苏州市将实施网约车新政,不仅对网约车司机的户籍、车辆号牌和价格等有严格要求,且网约车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输证,司机也要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网约车市场将被纳入规范化管理。(来源:《扬子晚报》;文/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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