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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商聚盟“域名诈骗”涉嫌犯罪 鼓吹“商务部”血统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4日 19:51:0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导读: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和大范围普及的今天,“域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再度泛起。近日,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鼓吹说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有“商务部”“血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假如你是一个商人,正为没有线上平台而心急如焚,这时来了一个“商务部”的电话,让你参加一个“高端会议”,再提供一个“抢注域名”的机会,一旦“注册后可以用来建商城、引入商户、收广告费,发展线上业务”。面对这“天上掉下的馅饼”,你愿意花上数万元吗?

  据新京报报道,为了这棵“摇财树”,投入大笔资金的大有人在,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的“抢注花了两万多合同都没拿到”、“产品为二级网站未带来任何收益”。事实上,被这种“两化融合域名”、“APP关键词注册”名义忽悠掏钱的企业家为数不少,在一个维权QQ群中,“受害者”已有200多人,成员来自全国各地。

  受害者手上的一份会场资料显示,这次会是“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企业应用普及工程暨‘移动电子商务助力企业转型升级研讨会’”。涉事企业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鼓吹说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有“商务部”“血统”,事实却是商务部下属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并没有任何会员单位”。新京报记者以企业身份咨询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心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穆先生表示,两化融合论坛在3月20日举行之后就不再进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也没有对此类会议再进行指导。

  从这一“抢注域名”的操作手法看,带有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色彩。

  此外,该公司为向用户们证明,“两化融合”是趋势,“抢注域名”很挣钱,举了其他知名公司的例子,但隐瞒的事实真相却是,“二级网站、手机域名基本没有价值”,“两化融合论坛在3月20日举行之后就不再进行”。利用这种“隐真示假”的手法,刻意造成信息“不对称”,也给骗取他人财物创造了“可趁之机”。

  或许,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问题是,这种“域名”买卖活动,表面是“合法合同”,实质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至于这种行为是否“民转刑”,构成诈骗罪,关键看骗取的财物“数额”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具体到此案,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有关部门应当介入查处。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域名诈骗”等新型犯罪,不应成为游离法外的“真空地带”。加强犯罪研判,升级侦查手段,形成冒头就打之势,法治和公义方能斗得过“狡猾的骗子”。(来源:新京报文/欧阳晨雨)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中小企业关于“手机行业门户”、“移动搜索关键词”类的密集投诉。此类被投诉企业主要涉及宜搜科技、中搜、易查搜索、恒搜科技、苏州巨联等。此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启动了“手机行业门户”欺诈专项调查,同时《中国手机行业门户“欺诈”案例调查报告》也正式对外发布。

  律师点评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姚小娟律师、王小敏律师分别发表以下专业律师观点: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赵占领观点:

  1、这类欺诈行为存在两大特点:一是通过制造概念,包装产品和商业模式,肆意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对中小企业主进行洗脑;二是推广或者营销手段存在欺诈或者误导成分,比如假借官方机构、行业协会名义进行会议营销,这是直接的违法行为等等。

  2、中小企业一旦上当受骗,通常存在维权困难。虽然依据合同法,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是,这类企业的欺诈行为通常采取口头方式或者发放宣传手册,难以获取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效力有限。

  3、制止此类行为,除了联合众多受害者集体维权外,更需要工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不法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净化行业秩序,维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观点:

  1、从民事角度讲,虽有诈骗的实质,但系通过签订合同实现诈骗目的。所以,这类型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

  2、从行政角度讲,可以从合同诈骗的角度,请求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事实上,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处理。但是,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更多在于行政处罚,能否帮助受害人追回损失,则存在不确定性。

  3、从刑事角度讲,这类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刑事犯罪的打击是最为严厉,但是需要国家公权力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刑法罪名的构成,需要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要件来判断。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敏观点:

  1、打着“国家部委、地方中小企业协会”名号等进行虚假宣传,并故意隐瞒“3G域名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内登记的网站关键词”等信息,误导客户与其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欺诈,该行为在民法上来说属于无效行为。

  2、如果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客户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建议相关中小企业主和投资者在遇到该类推销时,要特别谨慎,了解清楚事实的真相,如有疑惑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不可盲目签订合同,特别是当涉及较大金额的时候。一旦上当受骗,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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