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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谁来为顺风车事故埋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7日 15:06:34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顺风车又出事故,滴滴公司再成被告。

  5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因乘坐滴滴顺风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原告宋某将小桔科技公司(即“滴滴出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提供并协助履行司乘意外险保险合同。

  据了解,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出行遇事故滴滴再成被告

  2016年5月28日晚,宋某搭乘的滴滴顺风车与一酒驾司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宋某受伤。

  宋某称,后来其发现,滴滴顺风车驾驶员为2015年1月4日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龄刚过一年,不满足《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申请驾驶出租车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要求;也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规定相冲突。

  宋某认为,在网约车交易中,滴滴出行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是承运服务;网约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屡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滴滴出行公司因派遣不满足我国相关法律要求的肇事车主履行该合同,属于不当履行合同,应承担对原告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物质、精神损失。

  5月29日,滴滴顺风车相关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顺风车跟一酒驾司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具体事故的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由法院依法判决,滴滴会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审理。

  焦点一:驾驶员资质应套用哪个门槛

  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交通运输法学教授张柱庭认为,该案的关键是要注意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时间节点。

  张柱庭介绍,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将互联网专车纳入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同日,交通部就此前颁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要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次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宋某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在相关文件出台之前,因此只能按照当时的做法、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处理;而滴滴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发布责任,因此只需要看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瑕疵等。”张柱庭表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也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不能使用后出台的规章,来主张司机具有相应的资质。

  此外,李亚强调,顺风车、拼车都属于小客车合乘范畴,并不属于网约车范畴,因此不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谁来管理以及如何管理,需要看各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李亚介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驾驶员应有一年以上驾龄,事件中的车主符合规定,并不违背有关规定;对于滴滴等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言,其主要的作用还是信息的发布;滴滴平台如果提供了真实的双方出行需求信息,则应视为其在本案中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二:平台获利是否加重责任划分

  北京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认为,在该案中,首先要看该车辆的性质是否为“顺风车”,如果是为了送乘客而专门设计的一条线路,并不是出行线路相同而选择合乘,那这样的运营行为就不是合法的顺风车行为,实则还是网约车行为。

  “不过,无论是网约车还是顺风车,平台或许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平台的运营行为获取了运营利益,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海波认为。

  记者注意到,在2016年2月,《北京青年报》报道称,一些滴滴顺风车车主发现,滴滴平台会抽取每单5%做平台服务费;彼时,就有车主提出质疑,收取服务费与顺风车公益的身份不符。

  类似案例中赔偿主体为保险公司

  关于顺风车出事故,滴滴公司被起诉的案例不只这一起。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顺风车出行交通事故赔偿作出了判决:由肇事车主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顺风车平台滴滴公司无责。

  该案的经过是,2016年11月,刘女士乘坐崔先生的顺风车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女士受伤。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双方车主、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认为,被告“滴滴出行”只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而不是承运人,且并无过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案因双方车主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判决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强就上述案件向媒体分析,顺风车属于平等民事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小客车搭乘,属于偶尔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绿色出行方式,各个国家对顺风车的管理,多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不纳入公共运输管制的范畴。

  肖强表示,私人小客车搭乘交通事故的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先后顺序依次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

  在此次案件中,原告宋某要求被告滴滴赔偿损失1万元、提供并协助履行司乘意外险保险合同。

  今年3月15日,滴滴曾承诺在为乘客和司机提供先行垫付保障机制基础上,通过建立保险机制为滴滴专车、快车、顺风车等乘客和司机提供意外事故安全保障;对于服务中事故,针对乘客与司机产生的符合保险保障范围的医疗、伤残、意外死亡等费用,在车辆自身保险限额外,由滴滴建立的保险体系提供全额保障。

  滴滴顺风车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安全保障方面,顺风车平台在车辆的自身保险之外,也建立了一定的保障体系,在保险期间内的、符合保险保障范围的事故,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会获得平台保障体系提供的保险赔偿,若双方对赔偿标准未达到统一,才会上诉法院。(来源:法治周末 文/罗聪冉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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