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注册、激活成为优步合作司机后,会取得一个专属推荐码,当其他司机使用该推荐码成功注册并完成一定业务量后,推荐者就能获得一笔奖励费。邓某瞄上了这块“蛋糕”,其不仅冒用优步注册商标设立“司机服务站”,而且违反合同约定公开推广自己的推荐码,并不实宣称使用其推荐码能加快注册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
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宣判:邓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除停止侵害、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余元。
原告:商标等被恶意使用
原告诉称,其享有“优步”、“UB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优步合作司机,被告邓某拥有优步认证的推荐码,并且熟知相关使用规则和限制,例如推荐码必须用于合法用途、未经同意不得将其公开发布等。
然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邓某却在相关网站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不实宣传其网站为“优步司机服务站”及“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并对优步官方用户注册页面设置深度链接,恶意盗用用户注册页面。同时,还发布使用其推荐码“能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等虚假信息,诱使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是经授权的官方网站。被告共计从原告处拿到奖励款16.6万余元。
被告:不存在不当行为
对此邓某辩称,其在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被允许使用推荐码,双方已形成了在线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势必会合理使用到原告注册商标,故应当认定原告已默许被告使用相关注册商标。
同时,被告只是使用原告商标来说明商品的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使用。
此外,尽管自己宣称为“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及“优步司机服务站”,但这些宣传均是客观、真实的。至于“使用被告推荐码能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的宣传,也尚未达到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程度。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盗用优步官网页面以及使用虚假宣传文字等手段、方式,使网络用户误解被告与优步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授权关系、使用被告推荐码可加快注册审核速度并提高通过几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及可责性,使原告商誉受到了实际损害,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10万元。原告主张的1.6万余元公证费、打印费系维权合理开支,应予支持,但主张的律师费过高,酌定金额为5万元。(来源:新闻晨报 文/李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