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00EC>数字生活>《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15:11:3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者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鼓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物价、工商、质检、金融、地税、国税、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同步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和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部门信息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应当书面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辆,配置前排座位双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价格14万元以上(以车辆缴纳购置税发票所标定的车辆价格为准);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00公里以上。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

  (五)按照行业规定配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车载实时监控摄像(不少于20日的存储容量)和应急报警等装置。

  (六)车辆营运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具有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出具的意向接入协议。

  第十八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二十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以车载卫星定位记录数据为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网约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可以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车辆更新申请: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行驶里程的。

  (二)因车辆自燃、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三)因车辆被抢、被盗灭失的。

  (四)自愿提前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车容车貌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无异味。

  (二)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雨伞等供乘客使用。

  (三)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车载实时监控摄像、车辆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完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明1年以上。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承担对所属驾驶员及车辆运营服务、教育培训、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五)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协议,并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后安排上岗。

  (六)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八)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九)公开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不得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十)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服务。

  (十四)不得利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四)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八)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服务。

  (九)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第三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者拼车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查验网约车驾驶员是否有暴力犯罪记录和驾驶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八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开展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电召、网约服务,以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来源:兰州城运处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网经社联合A股上市公司网盛生意宝(002095.SZ)推出消费品在线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该产品具有按需提款、按天计息、随借随还、专款专用、循环信用贷、全线上流程操作等特点,解决消费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下游经销商/网店因库存及账期造成的流动性差“痛点”。》》合作联系

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DATA.100EC.CN,注册免费体验全部)基于电商行业12年沉淀,包含100+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数据,150+独角兽、200+千里马公司数据,4000+起投融资数据以及10万+互联网APP数据,全面覆盖“头部+腰部+长尾”电商,旨在通过数据可视化形式帮助了解电商行业,挖掘行业市场潜力,助力企业决策,做电商人研究、决策的“好参谋”。

【投诉曝光】 更多>

【版权声明】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网经社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网经社;同时,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NEWS@netsun.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

        平台名称
        平台回复率
        回复时效性
        用户满意度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二维码 打开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