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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11:02:13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本文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

  2017年7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实,从网络安全法律领域专业人员看来,这是一部期待已久的部门规章。读过笔者《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十大亮点》一文的朋友们可能都知道,在2016年11月7日立法通过的《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中,其调整的对象就有着明确的指向说明,其中就包括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权力义务规范。

  此次公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是《网络安全法》的辅助配套法令,应该说其公布的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强化顶层设计

  《网络安全法》创设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个主体概念,但并未明确指向其所属范围。为避免国家网信办下设各区域性机关各自为政,私设概念,故需要配套法令进行跟进和完善。

  二、加强监管,完善责任制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严格的问责制度,但是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权力义务及监管目标不明确的情况下,还是难以起到行政监管作用,故而需要起草完善相应规定。

  三、加强从业人员技术培养

  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的更为了能有效招募合格人才加入网安建设的队伍中去,更确立了人员培养的目标。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

  (一)政府机关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卫生医疗、教育、社保、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

  (二)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及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

  (三)国防科工、大型装备、化工、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科研生产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

  (五)其他重点单位。

  我国作为全球黑客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应具备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特别是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应当尽量做到完备无误,因为其切实关乎民生问题及社会公众利益。此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已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上升至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配套《网络安全法》的进一步落实,在《网络安全法》解决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畴、保护职责划分等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又从运营者安全保护、产品和服务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检测评估等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为我国的网络安全建设添砖加瓦,又一次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和成绩。(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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