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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1日 10:09:4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黑政发〔2017〕3号),确保《“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以下简称国家《指南》)在我省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对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严格遵循国家《指南》。以国家《指南》为主导,遵循国家《指南》的各项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作为国家《指南》的配套文件,与国家《指南》同步实施。

  ———不作重复性要求。国家《指南》中已经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本实施意见中不再重复,主要针对国家《指南》中给出多种选择方式、需要结合省情开展的相关建设工作予以明确。

  ———统筹、集约、融合。按照国家《指南》要求,考虑省、市(地)工作现状,统筹全省建设标准,兼顾现有运行模式和不同标准,汇聚、兼容现有平台、系统并逐步过渡纳入,建设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便捷化、标准化的一网办理。

  二、重点建设任务

  按照国家《指南》的平台系统组成和平台技术构架,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重点建设工作主要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开展。全省政务服务平台采取省、市两级分建模式,省、市、县、乡四级共同应用。省级平台为市(地)平台、省直各有关部门业务办理提供服务。市级平台为市直各有关部门业务办理提供服务,同时是本辖区的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县级及以下不再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建设的逐步向市级政务服务平台迁移、汇聚并融合。省、市两级平台按照国家《指南》技术规范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省级网络平台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省级骨干网接入国家级平台;省级政府部门直接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省级城域网;市级政府部门直接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市级城域网;县级政府部门直接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县级城域网;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互联网采用VPN方式接入市级城域网;法人、自然人等用户通过统一的互联网网站和统一的手机等移动端平台进入政务服务网。

  省直、市直各有关部门自建的业务办理系统要按照国家《指南》的技术标准和本实施意见工作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经适应性过渡后,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新开发的业务办理系统在设计开发时遵循数据对接标准,实现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对接。除下述重点建设任务外,各市(地)可依据政务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指南》各项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统一构建本地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系统,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一)政务云平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43号)要求,省、市两级分建。

  (二)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省级统建。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是申请人获得政务服务的渠道,由PC端门户和移动端门户组成,在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开发建设,并对各市(地)提供接口,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的用户注册、登录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发布、受理、查询、补正等各项功能。各市(地)、县(市、区)作为省级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下的子站,省级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前端进行整合,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统一服务入口,同时为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门户网站提供政务服务栏目的数据接口。实体大厅办事窗口、自助终端要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一网办理、数据同源。

  (三)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省、市两级统分建设。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主要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电子监察管理和电子证照管理等。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省级统建;其他系统在原建设基础上,按照国家《指南》标准分别完善建设,并与同级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业务办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实现双向交互。

  1.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指南》,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结合工作实际,全省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在原有权力清单、公共服务目录等数据基础上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和所有应公开信息相互关联、动态管理。同时为各市(地)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接口,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编码唯一、标准统一、同步更新、同源公开、多方使用”的标准化管理。

  2.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省、市两级分建。

  3.电子监察管理系统。省、市两级分建。省级统一全省电子监察数据标准,汇聚全省电子监察结果,对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将各类监督数据上报至国家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4.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省、市两级分建。省级建设全省统一电子证照目录管理系统、制定接口并对全省提供认证服务;各市(地)电子证照系统负责按标准生产、清洗、维护电子证照数据。省、市两级电子证照系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证照信息核验共享。

  (四)业务办理系统。省、市两级分建。省、市两级业务办理系统按照国家《指南》规定的分类、分层对接要求,根据自身系统情况,通过本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对接,实现省、市两级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

  (五)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省、市两级分建。省、市两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汇聚整合全省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并作为公共通道支撑国家、省、市三级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负责与国家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的上传和引用,实现须由省级统筹的各类公共信息同源发布、动态管理及安全引用,主要包含自然人基本信息、法人信息、证照信息、投资项目信息、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办件信息、法律法规信息等;市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负责收集、加工、整合本地产生的按需共享信息数据,并按照国家、省级要求,通过数据表、数据接口、文件读取等技术方式交换至省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六)手机等移动端服务平台。全省统一手机等移动端服务平台,供省、市、县、乡四级共同应用,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用户一次下载、安装,统一提供展示应用界面,方便用户使用,解决各类移动端应用分散问题。广大群众和企业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端获取政务信息,查询、咨询、预约、申办政务服务事项。省级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移动端服务平台,向各市(地)、县(市、区)开放接口标准;各市(地)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在全省统一的移动端服务平台上开发设计本地移动端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契合群众和企业的办事需要,结合业务特点,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移动端办理。各地、各部门已建的移动端服务应用逐步向全省统一的移动端服务平台迁移;新上线的移动端服务应用应基于全省统一的移动端服务平台进行开发。

  (七)统一身份认证。为解决群众和企业在互联网重复注册、验证负担,我省采取与国家身份注册认证服务相同的技术架构和安全协议,按照国家《指南》用户注册和认证体系的统建方式进行建设,集中整合全省用户账号信息,省级统一对接各实名数据机构、统一实现用户的实名验证,实现用户信息互认。

  电子政务外网的身份认证,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密码应用的有关要求开展建设,全省统一认证标准。省级电子政务外网已具备身份认证支撑环境,由黑龙江省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上政务服务认证提出工作需求,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相关认证服务工作。各市(地)已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全省统一认证标准进行升级改造,新建身份认证系统按照全省统一认证标准进行建设。

  (八)支付平台、物流平台。省、市两级分建。可自行选择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有资质的物流企业服务系统完成网上支付和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的递送等业务。

  三、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一)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关系。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全省对外提供政务服务的总门户和统一服务入口。省、市(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前端整合,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和服务界面。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务服务栏目及政务服务事项主题分类,用户点击后进入政务服务互联网门户界面,进行实名注册、登录、在线办理等。

  (二)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关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为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基础公共支撑服务,如用户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互认、数据交换等,并对其网上政务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省、市政务服务平台要按照标准规范将事项信息、办件信息等汇聚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应用。用户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可以单点登录到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办事系统进行预约、申请、查询、办理等服务。省、市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统一查询代理服务,实现对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数据库中数据的共享利用。

  (三)与互联网、政务外网的关系。政务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和政务外网建立,互联网与政务外网间逻辑隔离。政务服务界面部署在互联网,提供在线查询、办事等政务服务。政务服务管理平台、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部署在政务外网上,保证后台相关数据共享交换的安全可控。

  (四)与政务云的关系。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拟部署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上。省政务云采用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分省、市(地)两级建设,建成后逻辑上形成全省“一片云”,支撑政务服务的集约化、规模化建设。

  (五)与省直各部门业务系统的关系。省直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的统建业务系统属性相同,属于业务处理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省直各业务部门业务系统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省发改委的业务办理平台,要按照国家《指南》的要求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对接,接受统一电子监察。

  (六)与市(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的关系。已建设的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是政务服务离公众最近的线下服务点。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作为线下的前台受理窗口,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作为线上的办理载体,二者是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综合体。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必须是无缝对接、融合发展,功能要互补、服务要联动、数据信息要同源。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作为面向公众的申请渠道,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移动APP、政务服务微信、自助终端等共同承担了用户和网上政务服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群众和企业多渠道享受“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便捷。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近期下发的相关文件和《黑龙江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黑政发〔201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做好2017年度“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7〕5号)精神,做好统筹安排和组织保障,加大推进力度,严守时间节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省政府办公厅将采取网上监督、现场指导、考核通报等措施推进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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