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传销”之所以猖獗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因:监管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时俱进;网络传销组织借“互联网+”瞄准电商、微商、互联网金融阵地;极个别电子商务公司营销过程中有传销嫌疑;用户缺乏相关知识,对电商、微商、直销和传销认识模糊。
至于如何识别网络传销,曹磊提醒说,第一,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第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第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以下是该报道原文全文:《如何识别高智商化网络传销?》
近日,“云集微店”因两年前的“地推模式”,被监管部门认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收到了来自杭州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的958万元罚单。
近年来,传销借助互联网,进一步发展成为互联网传销,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在组织上更加封闭,交易上更加隐蔽,手段上更加恶劣,并且也越来越呈现出高智商化的特点。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打着电子商务旗号的新型传销方式,正成为威胁互联网安全、社会稳定的“毒瘤”。各类披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外衣的传销组织屡禁不止,其中,假借微商、数字货币、校园贷、资金盘、消费返利、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等名义的互联网行业成为网络传销的“重灾区”,类似于“云在指尖”、“摩能国际”、“博邦商城”、“万福会”等打着电子商务幌子、涉案金额达几十亿元的传销大案屡屡曝光。
那么,如何识别网络传销?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划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记者了解到,互联网传销的报酬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上线可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再一种则是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计提报酬和返利,这种计酬方式被称为复式计酬。而目前互联网传销类型多种多样,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各地方、各机构分类标准不一,但本质是相同的。大致有以下6种:虚拟互联网式、资本运作式、混合传销式、免费获利式、互联网博弈式和各种互助式。
虚拟互联网式主要包含“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等,要求加入的新人交纳会费并成为网站会员,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所拉人头获得奖励。资本运作式主要是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等虚假幌子,再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交纳会费并获得会员资格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向记者介绍,比如,“购物返利”本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创新,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网站钻了空子,打着购物返利的幌子,不卖商品而靠发展下线赚钱,这实际上是一种网络传销。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麻策指出,现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一般来说,三级分销是由商家来展开的,比如在微商群上注册一个平台,或者自己开发一个三级分销平台挂到微信“朋友圈”中。另外一种所谓的微商,是个人代购或者自己的小店在“朋友圈”发布一个广告,从广义上看,可认为是一种分销。
曹磊分析认为,“网络传销”之所以猖獗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因:监管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时俱进;网络传销组织借“互联网+”瞄准电商、微商、互联网金融阵地;极个别电子商务公司营销过程中有传销嫌疑;用户缺乏相关知识,对电商、微商、直销和传销认识模糊。
至于如何识别网络传销,曹磊提醒说,第一,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第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第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来源:上海金融报 文/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