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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网络传销”之所以猖獗 主要有四大原因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10:37:5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摘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网络传销”之所以猖獗,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因:监管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时俱进;网络传销组织借互联网+瞄准电商、微商、互联网金融阵地;极个别电子商务公司营销过程中有传销嫌疑;用户缺乏相关知识,对电商、微商、直销和传销认识模糊。

 第一是手段隐蔽。互联网传销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传销的首脑隐匿幕后,用匿名身份和会员进行联系,发展下线成员、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反馈信息等都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通常情况下,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必须通过网站注册会员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且加入费用的收取、工资奖金的发放也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进行,一旦有人暴露被抓,其联络人只需要将网站关闭、账户注销即可,被抓人的交易电子文档就无法打开,也无法下载。

  “互联网传销将传统面对面传销方式升级为点对点传销,上下线可能都不认识,服务器托管异地,甚至是国外,隐蔽性很强。”曹磊表示。

  第二是受害群体涉众性广。传统的传销因为局限于发生在熟人之间并且在同一地区,所以发展传播速度有限。但是互联网传销则不同,通过互联网方式,潜在可供发展的会员很多,发展渠道也丰富,不受地域限制,任何人只要简单点击鼠标就可发展下线,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非常广,传播人群可呈爆炸式增长。

  第三是标的虚拟化。互联网等高科技是很先进的理念,但是对很多网民来说,这却是很虚拟的东西。传销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点,打着“资本运作”“高科技”“促进国家相关产业”等幌子,借助高科技产物的概念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伪装进行传销,不明事理的网民很容易被诱导进来。传销标的的虚拟也使得网民很难判断,误以为传销标的是先进的理念,进而掉进传销陷阱。

  第四是违法成本低。互联网传销首脑只要建立一个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一旦出现问题可迅速将资金转移国外,不仅运作成本低,而且打击难度大,因此很多不法者铤而走险,走上互联网传销的道路。

  第五是首脑高智化。互联网传销首脑首先要利用专业的互联网知识建立网站,借助该网站进行宣传,还要组建商务系统以及资金运作平台,并且需要众多加密方式来设立不同的登录入口,从而对代理商和会员系统进行区分。另外,还要自建一套专门用来组织管理的自动化办公平台,掌握网站的维护技术。相关的传销人员也要熟练掌握网站的各种运作来发展下线,进行资金转账代理、查询薪酬等。所以互联网传销首脑以及部分相关人员很多都是高学历者,高智化趋势加大。

 “我认为互联网传销现在处于监管‘灰色地带’,因为工商、公安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乃至直接关停,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

  以下是该报道原文全文链接:《互联网传销再整治 网络传销新特征》

  大学生李文星之死,引发了全社会对互联网传销问题的新一轮关注。

  随着事件的发酵,8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

  8月17日,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创建无传销城市经验交流会暨加强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江平指出,要认真对传销谋划“防、控、打”三方面工作。根据大会指示精神,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将规范直销企业的网络经营行为,严禁利用网络从事传销违法行为。

  此前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因涉嫌策划传销等问题,经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属于传销违法行为,面临近958万元的高额罚金。

  在“互联网+”下,新型的网络传销以及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传销形式,层出不穷,如何识别、防范、打击互联网传销行为,成为当务之急。

  网络传销屡禁不止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表明,近年来,各类披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外衣的传销行为屡禁不止。其中假借微商、数字货币、校园贷、资金盘、消费返利、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等名义的互联网传销成为网络传销“重灾区”。类似于云在指尖、摩能国际、博邦商城、万福会等打着电子商务幌子涉案金额达几十亿的传销大案屡屡曝光。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网络传销”之所以猖獗,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因:监管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时俱进;网络传销组织借互联网+瞄准电商、微商、互联网金融阵地;极个别电子商务公司营销过程中有传销嫌疑;用户缺乏相关知识,对电商、微商、直销和传销认识模糊。

  民间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亦对《法人》记者表示,根据目前社会的发展近况,这两年实体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有几百万、就业压力比较大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另外一个因素是实体经济下滑,老百姓缺乏一些投资渠道,有想对资产进行增值保值的,会寻找一些投资渠道,传销组织也正是抓住了老百姓的这种心理以及大学生的就业需求,利用各种投资理财的名义,以及介绍工作、网上招聘的旗号,把一部分人骗入传销组织。

  网络传销借助于QQ群、微信、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相较于传统传销的局限性,互联网传销是全国性传播,具有跨地域性。此外,网络传销的另外一个特性是更加隐蔽性,很多网络传销所建立网站的服务器甚至是设立在境外的,有的甚至依托一些正规网站等,信息传播更加隐蔽。

  “因此,相较于传统的传销,取证更加困难。”李旭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网络传销新特征

  李旭进一步说,有的网络传销,更加具有欺骗性的外表,且欺骗性越来越强,它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际上是用一些传销的手段、传销的模式来发展。比如有的网络传销组织,注册有合法的公司,各种资质齐全,甚至租用高档写字楼办公,令公司实力看起来比较雄厚,还请了一些专家、学者、名人、明星为他们站台,举办研讨会、推荐会等形式的活动,经过导师的包装之后,很多人难辨真伪。

  曹磊对《法人》记者分析道,网络传销往往具有一些新型的特征:

  第一是手段隐蔽。互联网传销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传销的首脑隐匿幕后,用匿名身份和会员进行联系,发展下线成员、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反馈信息等都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通常情况下,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必须通过网站注册会员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且加入费用的收取、工资奖金的发放也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进行,一旦有人暴露被抓,其联络人只需要将网站关闭、账户注销即可,被抓人的交易电子文档就无法打开,也无法下载。

  “互联网传销将传统面对面传销方式升级为点对点传销,上下线可能都不认识,服务器托管异地,甚至是国外,隐蔽性很强。”曹磊表示。

  第二是受害群体涉众性广。传统的传销因为局限于发生在熟人之间并且在同一地区,所以发展传播速度有限。但是互联网传销则不同,通过互联网方式,潜在可供发展的会员很多,发展渠道也丰富,不受地域限制,任何人只要简单点击鼠标就可发展下线,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非常广,传播人群可呈爆炸式增长。

  第三是标的虚拟化。互联网等高科技是很先进的理念,但是对很多网民来说,这却是很虚拟的东西。传销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点,打着“资本运作”“高科技”“促进国家相关产业”等幌子,借助高科技产物的概念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为伪装进行传销,不明事理的网民很容易被诱导进来。传销标的的虚拟也使得网民很难判断,误以为传销标的是先进的理念,进而掉进传销陷阱。

  第四是违法成本低。互联网传销首脑只要建立一个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一旦出现问题可迅速将资金转移国外,不仅运作成本低,而且打击难度大,因此很多不法者铤而走险,走上互联网传销的道路。

  第五是首脑高智化。互联网传销首脑首先要利用专业的互联网知识建立网站,借助该网站进行宣传,还要组建商务系统以及资金运作平台,并且需要众多加密方式来设立不同的登录入口,从而对代理商和会员系统进行区分。另外,还要自建一套专门用来组织管理的自动化办公平台,掌握网站的维护技术。相关的传销人员也要熟练掌握网站的各种运作来发展下线,进行资金转账代理、查询薪酬等。所以互联网传销首脑以及部分相关人员很多都是高学历者,高智化趋势加大。

  如何应对网络传销

  “我认为互联网传销现在处于监管‘灰色地带’,因为工商、公安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乃至直接关停,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曹磊对《法人》记者强调。

  对于如何识别网络传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是入门费的问题,是否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其次是拉人头,是否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最后是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李旭同时认为:“其实不管传销打着什么旗号,穿着哪一种马甲,如电子商务、消费返利、微商、虚拟货币、原始股、消费养老抑或是慈善互助,但万变不离其宗,传销的三个特点始终不会变。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只要同时具备入门费、拉人头以及计酬方式这三个特征,可能就是传销。

  “也就是说,通过这三个特征可以做一个基本的判断,当然现在的传销手段也是多变的,比如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等,几种手段交织在一起。”李旭最后对《法人》记者强调。(来源:《法人》文/李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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