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经营主体、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保障、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交易规则公示、信用评价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发票、先行赔付规则、物流快递服务、订单合同生效规定、维权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电商法一审草案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从‘明知’到‘应知’,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平台方切实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维权机制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商消费纠纷,可以建立电商消费者举报投诉公示机制,促进电商诚信经营。采取在电商的主页面可以我我名义内设置消费举报投诉专栏,直接让消费者在电商主页面上进行投诉举报,且该投诉举报信息与工商部门举报投诉网络互联,方便消费维权部门查处。同时建立信用等级机制,对电商实现信用等级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对信用等级电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据,明确电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